|
||||
為確保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公開、公平、公正,天津市國土房管局近日下發《關於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規范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工作,該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取得銷售許可證10日內
可售房源須一次性推出
通知要求,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要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開工和上市銷售時間,加快限價商品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和上市銷售進度,確保限價商品住房按期上市供應。分批次辦理銷售許可證的,應視上一批次房源銷售情況及時辦理下一批次房源銷售許可,不得出現兩批次之間的銷售房源『斷檔』。開發企業在取得限價商品住房銷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要一次性推出許可銷售的全部房源,不得將取得同一銷售許可的房源分為若乾批次或分樓座上市銷售。
嚴格審核購買人資格
姓名不一致不得購買
根據通知規定,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將已取得銷售許可的限價商品住房房源及銷售情況全部公示,對已售出住房要隨時更新。
限價商品住房通過商品房銷售管理系統實行網上銷售,並簽訂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買賣合同。買賣合同中的購買人應與其持有的《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記載的准予購買人一致。在簽訂買賣合同前,銷售單位應當通過市國土房管局相關信息系統查驗購買人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對購買人與證載姓名不一致的,不得向其出售;對涉嫌偽造相關證明或通過其他不法手段騙取購買資格的,應主動取證,及時上報並配合管理部門查處。
中介不得以任何形式
代售限價商品住房
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應當自行銷售限價商品住房,也可以委托其控股公司負責具體銷售工作,銷售責任仍由開發企業承擔。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不得將限價商品住房委托給中介機構、其他組織及個人代理銷售。
中介機構、其他組織及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新建限價商品住房的代理銷售或散布虛假房源信息。
涉及違規的開發企業,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保障房開發建設企業信用檔案,並及時報市國土房管局,按照天津市有關規定,5年內禁止該企業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經營。
通知還明確,市政府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項目,未經市國土房管局同意,不得接受集團購買。
共有產權人須為
配偶、父母或子女
此外,該通知對於產權共有提出明確要求,與取得《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的申請人共同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共有人須為申請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記者邵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