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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對民辦中小學的審批管理,保證民辦中小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不斷適應政策法規的新要求,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市教育兩委對《天津市民辦中小學設置標准(試行)》進行了修訂。
一是民辦中小學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
二是民辦中小學應當依法實行董事會或者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成員應當符合法定要求,學校董事會或者理事會中有親屬關系的成員不得超過其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校長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管理水平,通過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任職資格培訓,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是民辦中小學應當依法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職工聘用制度。建立與其辦學層次、開設課程相適應的相對穩定的專兼職(任)教師隊伍,學校要參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編辦市教委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實施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2〕78號)有關規定,確定學校教職工編制。民辦學校聘任的專任教師不得低於教師總數的1/3。民辦中小學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
四是舉辦者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中小學應當依法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依法按照確定的會計制度建立會計賬簿,實行財務管理,並聘任符合任職資格的專職會計、出納人員。會計、出納人員與舉辦者、學校主要領導應當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五是民辦中小學應當具有與其辦學規模、辦學形式、辦學層次相適應的符合規定要求的校捨和試驗實習場所及其他辦學物質條件,並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六是民辦中小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編制教學計劃,選用經教材審定部門審定的教材,開齊開足規定的課程。
七是民辦中小學應當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及其他行政管理制度。
八是民辦中小學應當貫徹落實學校安全責任制,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