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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退休檢察官孟憲君,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自己“辦錯案”。昨天上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位檢察官辦的、距今已經9年的經濟糾紛案。受各界關注的是,檢察官舉報自己,是因爲辦案期間所做決定都非自己本意,而是“依領導意見作出”。(11月21日《新京報》)
退休檢察官舉報自己辦錯案,這既是良心發現,也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舉。案件能夠重新開庭審理,這既是社會的進步,更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國、讓羣衆從每一個司法案件中看到公平正義的具體體現。案件的審理結果最終如何,相信在衆目睽睽之下不再有領導敢打招呼,一定會作出公正公平的判決。然而,人們更關心的是,這起9年前的經濟糾紛案到底是什麼領導一再幹預而讓檢察官“辦錯案”。
從報道來看,這起案件兩次“依領導意見作出”:第一次是公訴人在弄清楚案件來龍去脈後認爲,案件當事人高尚不存在違法行爲,不符合起訴條件。但因“領導要求”,案件被起訴到法院,一審結果是高尚無罪。第二次是因“有關領導”干預,公訴人被迫執行檢察院的抗訴決定,最終二審判決當事人“挪用資金罪”成立,高尚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到底是哪位領導或哪些領導一而再、再而三干預案件?他們與案件的當事人到底有什麼利益糾葛?
在我國的司法進程中,按照領導意見辦案早已不是祕密,退休檢察官自己舉報“辦錯案”,無非是當了《皇帝的新裝》中那個說真話的小孩。一方面,應爲孟憲君的行爲點贊;另一方面,也爲司法公正的失守惋惜。司法是保障公民維權的最後一道防線,這道防線失守帶來不僅是的社會不公,更有社會的和諧穩定和長治久安,甚至關乎黨和國家、整個民族的前途和命運。
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關鍵語句是四句話: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而其中的公正司法,其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然而,在這起9年前的經濟糾紛案中,法院的一審和二審判決爲啥大相徑庭?檢察院的抗訴決定爲啥是因“有關領導”干預?當事人高尚走法律程序爲啥遇到層層障礙?要不是退休檢察官舉報自己辦錯案,這起案件難道將永遠錯下去?
公正司法,必須把“領導意見”排除出去。只有這樣,才能減少和杜絕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建設法治中國,絕不允許“領導意見”干預司法活動。正因如此,有必要把9年前干預這起經濟糾紛案的領導牽出來看看,看看他們到底是騾子還是馬。
文/毛開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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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