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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1月21日電(記者黃小希)記者21日從民政部獲悉,民政部、財政部日前出臺關於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從健全社會組織民主機制、加強社會組織財務管理、規範社會組織商業行爲、實行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健全社會組織民主機制方面,意見提出,社會組織要以章程爲核心,建立健全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涉及社會組織人、財、物等重大事項的決策,要經過民主程序,不得由個人專斷。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鼓勵選舉企業家擔任行業協會商會理事長(會長)。探索實行行業協會商會理事長(會長)輪值制。
針對加強社會組織的財務管理,意見要求,社會組織財務收支必須全部納入單位法定賬戶,不得使用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賬務往來,不得賬外建賬,不得設立“小金庫”。社會組織分支(代表)機構不得開設銀行基本賬戶。社會組織不得將自身經費收支與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經費收支混管,不得將收入用於彌補行政經費不足或發放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各項補貼。
爲規範社會組織商業行爲,意見提出,社會組織不得利用業務主管部門影響或者行政資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會員信息、行業數據、捐贈人和受贈人信息等不當牟利。社會組織不得違反規定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和進行收費,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或者個人入會、攤派會費、派捐索捐、強拉贊助。
圍繞信息公開,意見要求,基金會要嚴格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公益活動和募集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公益資助項目的申請、評審程序,以及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審計報告等信息。社會團體要主動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爲有必要向會員公開的其他信息,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承接政府轉移職能以及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等信息。
意見同時強調,社會組織要把廉潔自律教育作爲一項基礎性工作,常抓不懈,着力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爲本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責任人。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