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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峯》報道,《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近日公開徵求意見。飽受爭議的社會撫養費,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超生費”,或將有重大變革。
在《條例》之前,我國執行的是《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這部法規於2002年9月1號起施行,《辦法》在執行當中存在的全國徵收標準不統一、徵收情況不透明等問題,一直飽受詬病。那麼,此次徵求意見的《條例》送審稿與現行《辦法》相比有哪些變化呢?
焦點一:社會撫養費該收多少?
今年1月份,著名導演張藝謀超生事件鬧得沸沸揚揚,最終爲三個超生孩子繳納748萬元的天價“超生費”,而徵收的標準是依據三個孩子出生年份時張藝謀夫婦的個人收入計算所得。
根據現行《辦法》,社會撫養費一般以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爲基數,再乘以N倍係數來徵收。而對於高收入人羣,多地還規定,收入超過部分也要乘以一定的倍數來交錢。但是新規定明確,計徵基本標準是當事人生育行爲發生時上一年度當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這也就意味着,社會撫養費不再和個人實際收入掛鉤,幾百萬的“天價罰款”將難以再現。
那麼這個係數當中的N倍到底是幾倍呢?目前全國各地標準也不一樣,比如說,對於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北京按照年人均純收入的3到10倍徵收;河南省的規定是3倍;山東省的規定是3至4倍。而新的《條例》送審稿明確了統一的徵收標準,把這個N倍限定爲最高3倍。常年關注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有水說,這大大縮小了全國徵費的自由裁量空間:
吳有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爲它這個幅度太大了,因爲大多數都是三倍以上的,七倍以下,像北京是十倍。那麼他的幅度太大了給的量太多的,自由裁量權越大,那麼下面這些人員他其實就是說可暗操作的。可以產生灰色收入的地方,討價的餘地就太多太多的。
焦點二:誰該繳納社會撫養費呢?
今年,浙江平陽的陳某夫婦生二胎被徵收了一萬多元社會撫養費,他們實在不服,喊起了冤,自己明明符合生育二胎的政策,怎麼還要繳費呢?原來,問題就出在一張小小的“準生證”上,陳某夫婦覺得自己反正也符合政策,就一直沒着急辦理生育服務證,可孩子出生後,遇到了麻煩。南開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解釋說,這就是我們現在所遵循的“持證生育”原則:
原新:過去叫準生證,後來不叫準生證,叫服務證。你拿了這個證就說明你的這個生育是合法的,可以接受我一系列的正規的服務了。你沒有這個證,當然你這個從規定的數量上來說你沒有問題,你可以生,但是你這個證辦的在後邊你也要接受一定的處罰。
對於像陳某夫婦這樣忘辦“準生證”的,這次《條例》送審稿明確規定,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將不予徵收社會撫養費。
焦點三:誰有權徵收社會撫養費呢?
溫州市鹿城區居民黃某在廣東省大埔縣生了第二個孩子,向該縣繳納社會撫養費6萬多元。但隨後,鹿城區計生部門要求大埔縣計生部門撤銷對黃某夫婦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並作出了自己的處罰決定86萬元。因爲按照現行的《辦法》,戶籍所在地和現居地都有資格收錢,於是兩地都爭搶收費這樣的矛盾也是時有發生。
吳有水:那麼這樣徵收會導致缺陷的,它各個不同的可以有權徵收部門,可能會出現打的情況。大家都爭着來爭收,或者大家都爭着來催促。還有一種情況會出現一種什麼呢?它互相不認帳,比如說過去我這地已經徵收過了,但是它經常出租地,他也不認這個帳。
而根據新的送審稿,收錢的資格統一到了戶籍所在地,這種爭相收錢的情況就很難再發生了。此外,送審稿還明確,徵收主體一律由縣級計生部門統一負責,鄉鎮街道不再有權作出徵收決定。吳有水曾在全國做過大量調研,他說,一些地方收費隨意性很大,容易引發很多矛盾:
吳有水:那麼鄉鎮因爲說實話很多人沒有什麼所謂的法律意識,他們的權力意識比較重,法律意識相對比較單薄,從我拿到某年度鄉里面一年的徵收情況,可以不開下去可以不入帳,那麼都交給你財政上,你根本不知道他真實多少,這種情況在鄉鎮已經是普遍存在的。
焦點四:繳費能和上戶口掛鉤嗎?
今年7月,國家衛計委相關負責人在新聞發佈會上明確表示,對於將落戶、入學、低保與父母落實計劃生育情況掛鉤等損害羣衆權益、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符的做法,應禁止。但是在送審稿第27條當中有這樣的規定: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浙江律師吳有水擔心,這是不是隱晦地表明未來會將社會撫養費與落戶掛鉤等等做法合法化:
吳有水:它其實是把之前跟人家比較反感的那個上戶口捆綁,把社會福利待遇、村民待遇、居民待遇和那個社會捆綁了,其實就是把它合法化了,上戶口是小孩子的權利,不能因爲他父母超生你就把小孩子上戶口的權利給剝奪掉了。
(來源:中國廣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