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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有市民向本報反映,洛陽橋頭北西側一輛“殭屍車”一夜之間被人塗鴉並砸碎玻璃,“停了好多天了,估計是其他車主實在看不過去纔出此下策”。記者走訪發現,“殭屍車”並不少見,不少小區都存在“殭屍車”“佔窩”現象,雖然交警、停車辦、城管等部門對於車輛停放有管理的權力,但是在泊位上的殭屍車也面臨着管理上的尷尬。律師建議,在確認無主的情況下,可通過法律途徑對“殭屍車”進行處理。(《大河報洛陽新聞》
殘損破舊、鏽跡斑斑的“殭屍車”長期停留放置在小區和公共場所以及道路上,不僅是礙觀瞻、影響環境,同時更是對公共權益和公共空間的侵佔與掠奪,甚至成爲安全隱患。但就是這樣的“殭屍車”,卻讓城管、公安、小區物業等頭疼不已。因爲大部分“殭屍車”是無主或者套牌車輛,公安交警部門無法履行強制讓車主拖走或開走的監管責任,而物業管理部門也沒有執法權,城管等部門也無權擅自處理和處置,即便是強制拖走等,也嚐嚐因爲車輛停放位置偏僻等注重原因難以成行。
之所以“殭屍車”頻頻出現,最關鍵的原因就是車輛破舊,處理起來比較麻煩,賣廢不值錢,正常報廢麻煩,或者還存在交通違章等處罰,車主幹脆一扔了之。另外還有一些報廢車輛原本就是套牌車,乾脆隨便一棄了之。與此相對應的,則是現實中對報廢車輛監管的不到位以及對車主處置報廢車輛責任監管的匱乏。如果現實中對報廢車輛有強制報廢機制,並且對擅自處置導致出現“殭屍車”行爲有追責條款,恐怕每個車主都不會隨意兒戲地處理自己的報廢車而讓其成爲“殭屍車”。同時,每輛車發動機號碼、車輛其他零部件信息卻是無法更名喚醒的,所以任何“殭屍車”其實都是有主車,除非是黑車。如果公安部門能依據有關信息進行追查,並建立健全“殭屍車”隨意處置責任追究機制,恐怕那些“殭屍車”也不會隨意出現。
因而,要想治理“殭屍車”,就需要相關監管制度和責任的“復活”。
首先是“殭屍車”科學處置制度的設計和到位。公安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門應及時出臺相關制度,從停留時限、車輛破損程度等方面對“殭屍車”進行認定,並從維護交通安全和公共權益的角度,設計“殭屍車”發現、處置、登記、追查和就則等制度,爲科學處置“殭屍車”從處理職責、處理程序、認定依據等方面進行制度完善,爲科學處置“殭屍車”提供依據。
其次是強化對“殭屍車”現象的問責管理,一方面是公安交警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追查“殭屍車”信息並依法對車主進行處理和責任追究,從繳納停車費、進行形成處罰等,對“殭屍車”溯源問責。一方面是公安交警和城管等職能部門可以採取依法處置的方式,依法追究車主隨意丟棄報廢車輛影響城市管理和公共管理的責任,用究責從源頭上杜絕隨意扔棄“殭屍車”的行爲。
同時,還應從源頭治理的角度,推行報廢車依法強制按程序報廢制度,不僅要從程序上講話報廢車處理,更要從補償車主處理行爲角度,採取獎勵車裝小飾品、獎勵小幅度降低保費額度或者直接用財政資金進行獎勵等方式,鼓勵車主依法科學處置報廢車,不至出現“殭屍車”。另一方面可以依據車輛購買登記資料,對所有在冊車輛的處理行爲進行跟蹤監管,對擅自處理和頻臨報廢車輛憑空消失淪爲“殭屍車”的,依法追究車輛所有人責任,這樣也能從根本上遏止“殭屍車”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