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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依法有效處置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天津市在《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實施五年多以來形成的成熟經驗和機制的基礎上,制定了《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使之提昇成為地方性法律法規,這將給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完善和發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據。
該條例於昨日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審議通過,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條例》規定,發生醫療糾紛,索賠金額一萬元以下的,醫療機構可以與患者或者其家屬協商解決;索賠金額超過一萬元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患方自行協商解決,醫患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醫療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市衛生計生委醫管處處長葛樂介紹,在受理醫患糾紛時,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始終堅持醫患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這樣既保證了患方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獲得合理賠償,也保證了醫方在無過錯情況下不予賠償,同時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患者及其家屬應當文明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擾亂正常醫療秩序。醫務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技術操作規范,保護患者隱私,按照規定書寫病歷資料,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條例》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第十五條的七項規定進行處置:啟動醫療糾紛處置預案,及時組織醫院專家會診,並將會診報告告知患者或其家屬,並按照規定報告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在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封存和啟封現場實物及病歷或者病歷復印件;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復患者或者其家屬的諮詢和疑問。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通知家屬,屍體應當在兩小時內移送殯儀館或者太平間;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按照規定進行屍檢。索賠金額一萬元以下的,由醫療機構與患者或者其家屬在醫療機構設立的專門接待場所協商解決,患者家屬來院人數在五人以上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名;處置完畢後,按照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醫療糾紛處置報告,如實反映醫療糾紛的發生經過及處置情況。(記者張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