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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嵩明縣一“90”小女孩因在校與人打架被勸退學後到昆明打工。期間,爲3000元報酬運輸毒品被捕。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3日公開開庭對其作出判決:以犯運輸毒品罪,判處7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代某某1998年2月出生,昆明嵩明縣人。因母親早世,父親續娶了一個後媽,後媽忙於照顧弟弟,父親忙於工作,疏於對代某某照顧教育,代某某形成了孤僻的性格。
2013年,代某某在校期間因與人打架,被學校勸退學,隨後到昆明打工。2014年,她與李某(另案處理)應石某(另案處理)要求,從昆明前往普洱孟連縣運輸毒品。4月10日16時許,代某某、李某從孟連經瀾滄、普洱至昆明,在昆明與前來接收毒品的石某、史某某(另案處理)接毒品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從代某某所穿的胸罩內查獲可疑毒品,淨重172.6克,經鑑定,可疑毒品爲海洛因。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代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運輸毒品海洛因,其行爲已經觸犯刑法,構成運輸毒品罪,且運輸毒品數額巨大,依法應處以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全部財產。被告人代某某作案時未滿18週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代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並當庭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同時,被告人代某某文化水平低,過早走向社會,交友不慎,法制觀念淡薄,爲貪小利而成爲別人運輸毒品的工具,對自己犯罪行爲的性質缺乏認識,從而導致本案的發生。
法院希望,其通過這次事件認識到自己的行爲給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真心悔改,靠自己的辛勤勞動來創造財富,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據此,爲保護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社會治安秩序,打擊毒品犯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5000元;繳獲的海洛因172.6克依法予以沒收。
宣判後,法院、公訴人對代某某進行了幫教,告訴她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一定要通過勞動合法獲取,交友中不要輕易聽信別人,受別人指使。另外,希望她認罪服法,積極改造,早日迴歸社會。當日,雲南農業大學附中上百名學生旁聽案件判決。(王豔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