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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的時間,去圖書館聽一位從業生涯大概20餘年的律師朋友做關於法律的講座,課堂上,我一方面感佩於歲月流逝中不懈的思考和實踐成就了他今天厚積薄發的深度,另一方面由他的講解也引申出我許多關於法律的感悟,一些原本在心中若隱若現的思想也在這種且聽且思中漸漸清晰。
由朋友的講座,我想到胡適先生曾說過的一句話——“我不怕真理無窮,進一寸有一寸的歡喜。”於國家的法治進步而言,於依法治國的宏圖偉略而言,一堂課之功雖微,但至少能讓在座的幾十人能感受到那種“進一寸”的歡喜。而我將所感所悟整理記錄下來,於有緣看到它們的朋友而言,說不定也有這樣的小歡喜在。而這,也恰是我作爲一位法律圈外的人寫作這篇小文的理由與動力所在。
心無敬畏,則法律不彰
“位我上者,燦爛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這是德國哲學家康德自撰的墓誌銘。其實不惟道德,作爲我們行爲底線的法律,更應常存於心,以之爲依規,以之爲警醒,以其定行止。
作爲每一個個體,每個人的善行與惡行,決定了國家的治與亂。無論是從我們每個人生活的便利、生存的成本而言,還是政治人物治國理政的目標而言,都應以有序爲嚮往和追求。但是秩序是人們敬畏規則、遵守規則的結果,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如何,它的國民對待規則的態度就是一面很好的鏡子,可以用於觀察、鑑別和評價。而無論是道德還是法律,同爲規則,它們的生命力也無不來源於人們內心裏生成的敬畏。
敬畏是一個現在人們說話和寫文章時常常會提到、引用到的詞,從它的字面來理解,其涵義也可分爲兩部分:一是敬,二是畏。所謂敬是尊重,其有無與人們內心的修養和文明程度的進化有關;畏則與規則有無剛性有關,即要看它有沒有“牙齒”。
所以,規則作用的發揮,一靠自覺,從心所欲不逾矩;二靠他律,違法必懲罪難脫。也可以說,社會能否建立起對規則的敬與畏,既與人的品質有關,也與規則的品質有關,即要有良民,還需立良法。有了對規則的敬畏,就會大大降低社會治理的成本。有敬無畏,則這樣單單建立在自覺基礎上的秩序並不可靠,一旦出現足夠大的誘惑,違規的低成本就會讓雷池成爲大衆狂歡的泳池;有畏無敬,則必須時時關緊籠子,否則猛獸隨時會伺機出來爲禍。和反腐一樣,如無制度體系的設計和建設跟進,則只能靠高壓態勢的保持來震懾。逆水行舟用水撐,一篙鬆勁退千尋。
心無敬畏,則法律不彰。於此求秩序,何異於緣木求魚?而敬畏感的建立,最重要的就在於人們習慣的養成,觀念的培育,思想的風暴,陋習的革命,內心的變革,認同的新建。
法律不容權力的輕薄
司法獨立是多年來無以計數的業內外人士爲之呼號的目標,然而正如李克強總理所言“觸動既得利益,比觸動靈魂還難”,司法獨立之難,恰恰在於它所企圖捆縛的是作爲既得利益的權力之手。想讓其收手,它豈肯甘心?想束其手,他又怎會輕易就範?
法治不彰、權力橫行、無忌憚無底線、視法如蔽屣、迷信潛規則……這樣的惡之花結出的只能是惡之果,譬如叢林法則的生存方式,或吳敬璉先生所言的權貴資本主義等。在那樣的社會治理生態下,則不僅社會無序,即便是弱勢階層個人的前途與發展也會充滿不確定性和不安全感,還可能衍生出包括劣勝優汰的逆淘汰那樣的不公。
其實,權力干預司法,首先就是緣於敬畏感的缺失;同時,它還會反過來破壞民衆對法律的敬畏感。當社會的這種敬畏感本身還如幼苗般根基尚淺、體質脆弱時,權力對司法的不當干預所製造的不公會讓前者如遭霜打,要付出更大的成本與努力才能重建與復甦。
所以,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爲主題。以我所理解,對於權力而言,“依法治國”應冀望兩種激勵效果:一是正向激勵,多按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去幹事,依法行政,於法有據;二是負向激勵,自重自警,自我約束,自我檢點,手伸得太長的事不做,影響司法公正的事不做,法無授權不可爲,不能再像人治時代那樣不講究。這樣的循法而行,其實無論是對於政府還是官員,都是一種自我保護。真正進入一個法治的時代,權力如果再“法無授權也濫爲”,就真的如“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池”了,讓人看着揪心。
法治時代,不能讓權力在法律面前抖威風,而應恰恰相反,讓法律虎虎有威,權力在它面前應束手自重,規規矩矩。法律不能如衣服,脫穿隨心,而應與權力的運行與行使如影隨形。不能讓法律成爲權力的奴僕和道具,而應讓權力納於法律的約束與監督之下,讓法律成爲懸在權力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法律之威,即在於此。
以“公”去打動“平”的芳心
沒有普遍的敬畏,則法律難獲尊重,就難免會被視爲無物,遑言圭臬;沒有對權力的有效約束,則法律就難免被輕薄、冒犯,甚至被利用,充當不光彩的幫兇角色。“桃之夭夭,灼灼其華”,法之光華恰在於一個“公”字,如果法律不能體現和維護公平,而是違背或破壞公平,司法者以其昏昏,攪和一團稀泥,則法爲惡法,其行難遠;人不配位,其咎難辭。
同所有物化的存在一樣,法律也是有保質期的,有其生命所在。良法與惡法之間並非涇渭分明,不可逾越,正如隨着時間的推移,天生麗質或成人老珠黃,法律也是可以轉化的,星移物換間,良法也可能會在時代語境的變化中成爲貽患社會、破壞公平的惡法,比如十年間先後被廢止的收容遣送制和、勞動教養法。避免良法成爲惡法的途徑,要麼是與時俱進,及時廢止;要麼是適時修訂,“時時勤拂拭,莫使染塵埃”,如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司法。
作爲新聞從業者,我所理解的新聞真相,是一個可無限接近、卻很難真正抵達的稀缺品,公平於我們而言,又何嘗不是如此?
哪裏有絕對的公平?無論是行政還是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權,如果空間過大,不但是在製造尋租的可能和機會,讓公平更加難保證,而即便沒有尋租藏隙於其中,司法者左偏一點,右挪一些,同樣的案件,裁決可能也會因時因人而異。公平與否,可能與道德無關,但與人性有關,與執業水平有關,與其對事件的判斷、對法條的理解有關。這裏面存在着太多的不確定性,甚至公平與否,既與當事人的感受有關,也有運氣的因素在裏邊。
一個最理想的狀態是,司法者以最大的誠意、最大的努力來公平執法,而法律也能以最小的成本來維護公平、實現公平。有公方平,公是規則和結果,平的是民意和人心。“平”好比就是妙齡姑娘的芳心,只有靠“公”來打動和獲取。依法治國的語境下,我想,這是可以期待也終會實現的願景。
法律並不遙遠,距我們的生活很近很近,已融爲一體,比如我們的就業、婚姻,創業者公司的設立、與合作者契約的建立……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已經沒有人能離開法律而生存,它如水與空氣,我們既受着它的約束,又受着它的保護。人心的敬畏、對權力不當干預的屏蔽、對公平的追求,這些既是法律應有的品格,也是所有律令生命力的所在。今天是法制宣傳日,也是我們的第一個國家憲法日,所以,在這樣一個特殊的日子裏,來聊些與法有關的話題,更覺有歡喜,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