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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今日,市人大常委會發出公告,向全市公佈《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建議,凝聚全市人民的共識,爲美麗天津建設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列入市人大常委會2014年度立法計劃審議項目。爲了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組。條例修訂草案初稿完成後,廣泛徵求了市政府組成部門、特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各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天津警備區、武警天津總隊和部分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可以說,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是一個科學、民主的過程,條例修訂草案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條例修訂草案認真總結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實施以來的經驗,按照中央和本市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新要求,迴應人民羣衆對清新空氣的新期待,共分爲11章、95條,重點解決五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突出對揚塵、燃煤、機動車等重點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對重點大氣污染源採取有力的法律規制措施。二是針對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等12類嚴重違法行爲增設了按日連續計罰制度。此項制度是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頒佈以來,地方法規較早作出系統規範的。三是標本兼治,控罰並舉,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治理大氣污染。四是統籌兼顧,合理適度,妥善處理治理污染與發展經濟、保障民生的關係。五是公開透明,羣策羣力,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公衆參與。
徵求意見自12月9日至12月19日。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還將設置熱線電話、電子郵件等,廣泛收集意見建議,經過認真梳理研究,充分吸納到條例修訂草案之中。
對重點領域採取針對性法律措施
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根據對2012年至今年4月兩年多開展的顆粒物源解析結果,本市污染源以本地爲主,污染物按佔比排序依次是揚塵、燃煤、機動車、工業生產和其他污染。針對這一特點,《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結合當前天津實際,採取有針對性的法律措施,突出對揚塵、燃煤、機動車等重點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
條例修訂草案對於不同的污染源進行了分章規定。例如:在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方面,修訂草案規定由政府劃定並公佈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禁燃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禁止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的單位,應當限期改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本市建成區內已建的燃煤電廠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應當限期改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併網或者拆除;外環線以內不得設置經營性煤炭堆場。在機動車污染防治方面,嚴格尾氣排放標準,規定不符合本市尾氣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公安交管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規定可以對行駛中的機動車進行尾氣排放遙感監測,取得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爲環境執法的依據。在揚塵污染防治方面,強化了對建設施工工地、散體物料堆場、工程運輸車輛等監督管理的規定。
提高違法成本 加強法律震懾
違法不改 按日連續計罰
有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因違法排污受到罰款處罰後仍不改正,持續性地排放大氣污染物,原有的法律規定無法有效遏制這種持續性排污的嚴重違法行爲。針對這種情況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對於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惡臭氣體未採取污染防治措施等十二項違法情形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以罰款的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以前罰一次款管一個治理週期,現在只要沒有停止違法行爲,就按日進行處罰。”據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高紹林介紹,按日連續計罰意味着如果在被罰款處罰後次日沒有改正,那麼第三天將按原來的處罰標準再次被罰,以此類推。這將極大提高違法成本,加強法律的震懾力。這也是京津冀地區首個出臺的按日連續計罰的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排污費大幅提高 階梯式差別收費
經濟槓桿倒逼企業減排
條例修訂草案在嚴格明確法律責任、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的同時,還綜合運用其他手段防治大氣污染。
這些手段包括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徵收排污費制度等,採用經濟槓桿倒逼企業減排。天津市從今年7月1日起執行新的排污費標準,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化學需氧量、氨氮等四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費徵收標準作出調整,收費標準相比以前有了大幅提高,特別是後三項比原來提高十倍左右,並實施階梯式差別收費,排放越少,繳費越少。
此外,修訂草案重視科技手段在治理大氣污染中的作用,規定了重點監控企業在線監測、機動車尾氣遙感監測等制度。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重點監控企業,應當安裝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的大氣污染源在線監測設施。規定可以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遙感監測。在線監測和遙感監測取得的數據,均可以作爲環境執法的依據。
保障公衆知情權參與權
舉報違法屬實將予獎勵
大氣治理,人人有責,需要廣泛吸收公衆參與進來,羣策羣力,羣防羣治。修訂草案堅持公衆參與的原則,切實保障公衆的知情權、參與權。
在信息公開方面,修訂草案規定,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及其負責人的大氣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措施落實情況的考覈結果,要定期向社會公佈。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時發佈大氣環境質量預報、日報,定期發佈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市氣象部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和重污染天氣預報。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佈,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佈預警信息。
在保障公衆參與方面,規定對單位和個人舉報大氣污染違法行爲並經查實的,給予獎勵;單位和個人發現政府相關部門不依法履行大氣環境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可以檢舉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