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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首次提出“嚴格司法”的要求,這是我們黨繼此前提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及“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之後,在黨的重要文獻中對法律實施和司法工作提出的又一重要觀點。這對於有效解決當前司法機關辦案中遇到的各種司法難題,具有重要意義。本報從今天起特開設“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嚴格司法系列報道”,敬請關注。
——編者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如何讓這項改革落到實處?近日,在中國行爲法學會主辦的第四屆中國法律實施論壇上,來自全國各地的專家學者圍繞這個話題建言獻策。專家學者認爲,只有凸顯審判的中心地位、推進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實現辦案法官的權責統一,司法改革才能走向深入。
勿讓案件“帶病”
進入審判程序
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和偵查,檢察機關負責提起公訴,法院負責審判。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本是處理公、檢、法三機構關係的重要原則,卻在實踐中出現了“公安太強勢、檢察有優勢、法院最弱勢”的錯位格局,法院生效裁判的權威性越來越弱,司法公信力逐步下降,老百姓形象地稱之爲,“公安是做飯的,檢察院是端飯的,法院是吃飯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審判權再受干預,冤假錯案的出現自然難以避免。
最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一名普通的退休檢察官孟憲君,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自己“辦了錯案”,稱自己做出的公訴和抗訴決定都是被迫的。原來,2005年,孟憲君擔任了一起經濟犯罪案件的公訴人,在他看來,犯罪嫌疑人並不構成刑事犯罪,無需起訴。但由於上級有關領導指示“無罪也得起訴”,他只能硬着頭皮提起公訴,甚至在一審法院判決無罪的情況下再次提出抗訴,導致當事人二審被判有罪。近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這起案件進行再審。
在前不久召開的國務院新聞發佈會上,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說,“在司法實踐中,一些進入庭審的案件,常常因爲偵查機關沒有收集或者沒有依法收集關鍵證據,未達到定罪標準。這種情況下,法院如果判被告人有罪,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如果判無罪,又要承受社會各方面壓力。”
對此,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習近平總書記在對《決定》進行說明時強調,“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辦案人員樹立辦案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項改革有利於促使辦案人員增強責任意識,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產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從三個方面對這項改革進行了解釋:一方面,不經法院依法審判,不能對任何公民定罪量刑;另一方面,從庭審角度來說,必須要求庭審證據調查的中心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的中心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的中心在法庭;此外,以審判爲中心,絕不意味着輕視偵查、起訴等程序,而是標誌着偵查起訴等環節將會更爲嚴格、更需重視。
“只有重視、發揮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促使偵查和公訴程序始終圍繞審判的要求進行,才能從源頭上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或者違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序,確保偵查、起訴的案件經得起法律的檢驗。”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法院院長馬賢興坦言。
通過“審執分離”
防止“司法白條”
法院的審判結果最終得通過執行來體現,判決再公正,如果得不到執行,也只是形同一張廢紙。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審執合一模式:法院既是審判機關,又是判決的執行機關。雖然法院內部有立案、審判和執行的分權制約,但司法不公現象仍有發生。由於執行過程中法院的裁量權較大,一些腐敗法官往往都栽在執行上。
近些年,不僅執行工作是司法腐敗的高發領域,且執行難也成爲了困擾法院的頑疾。有法官曾概括執行有五難: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特殊主體難碰。
四中全會爲了攻克這個頑疾,防止司法裁判變成無法兌現的“白條”,專門提出了“推動實行審判權與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
其實,我國很早就對審執分離模式進行了探索。19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明確了執行依據後,各級法院開始設立執行庭,依法行使執行權。後又逐步將執行庭改爲執行局,在法院內部將審判權與執行權進行了分離。但這仍然解決不了執行難的問題。
如何實行審執分離,這一與司法公信力息息相關的話題,成爲論壇上各方專家關注的焦點。
西南政法大學校長付子堂教授對這項改革給予了積極評價,“將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開,實質上是迴歸了司法的判斷權屬性,是尊重司法規律的重要體現。”
不少學者認爲,審執分離,或者將執行權從法院剝離出去,交由其他部門主管;或者單獨設立專門的執行機關。但是審執分離究竟應分離到什麼程度才能對“執行難”起到“藥到病除”的療效?對於這一問題,學者們存在分歧。
“民事領域和刑事領域的審執分離不同。民事領域的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應該是一種有限的分離,是在法院內部分離,仍然由法院行使民事案件的執行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直言不諱地說:“盲目將民事執行權從法院分離出去容易帶來民事執行效率的降低。如果查封、凍結、拍賣、變賣等執行行爲不由法院去做,甚至法院也沒有了強制措施、制裁措施等手段,法院就容易變成‘棉花法院’‘豆腐法院’,司法裁判將更加難以兌現。”
專家們認爲,審執分離,應立法先行,做到有法可依,然後在試點的基礎上進行經驗總結。四中全會提出,切實解決執行難,制定強制執行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對此十分期待,“以制定強制執行法爲契機,做好頂層設計,科學梳理效率與公正、審判與執行、實體法與程序法、債權人權益和債務人權益等諸多關係,從而實現良法善治。”
“誰辦案誰負責”
確保法官權責統一
四中全會提出,完善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在此之前,三中全會已經對如何“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做出了周密部署。兩次全會的論斷,一脈相承地爲確保法官在案件審判過程中的權責統一指明瞭改革方向。
近年來,一些地方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政化傾向,對案件判決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不是主審法官和合議庭,而是審判委員會。而在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往往是“誰官大聽誰的”,最後常常是庭審現場之外的院長、庭長說了算。久而久之,有的法官遇到疑難案件時,甚至爲了逃避自己的責任,主動將自己主審的案件交由審委會決定。這種“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格局,直接導致辦案責任的主體出現錯位甚至缺位。
因此,不少專家認爲如何落實“誰辦案誰負責”是此輪司法改革的重頭戲。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劉方勇認爲,“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的核心,就是主審法官必須擁有審理、裁判案件的完整權力,並對其裁判行爲和結果負責。”
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劉明奎仔細研究了大連、佛山、福田、鹽田等四地法院的改革方案。他認爲,“目前的試點中,雖然四家法院的主審法官正在逐步獲得越來越完整的獨立審判權,但主審法官的崗位設置卻一般與行政級別直接掛鉤,常常被庭長、副庭長佔據。囿於職數限制,大多數承擔着大量辦案任務的普通法官普遍存在晉升難、晉升慢的問題,尤其是不少年輕法官對前途都存有憂慮,法官流失的問題較爲嚴重。”
討論還在進行中,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探索,但有一點是大家的共識,那就是司法改革對法官的職業操守和業務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須通過優化審判權力配置、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