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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轉賬備註是借款5萬元仍沒要回來
律師教你一招:除了電子匯款憑證,還應該有借條等證據
現在很多人喜歡上了手機銀行轉款,不用去銀行,只需動動手指,便可在隨身攜帶的手機上完成轉賬。樑先生也是通過手機銀行向同事轉款5萬元,由於是借款,他特地在在轉賬備註欄中標明“借款”,爲此沒有要欠條和借據。近日,他起訴要求對方還款時,市三中院認定備註“借款”只是他個人意思的表示,不必然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爲此,樑先生沒有要回這5萬元。
法院介紹,樑天福和文憶本是關係不錯的同事。去年11月8日,樑天福通過手機銀行向文憶轉賬1萬元,12月26日轉賬4萬元。兩次他都在匯款的備註欄中填寫“借款給文憶辦事”。
今年3月8日,文憶突發疾病死亡。樑天福要求文憶的兒子文采還錢,協商未果,隨後向南川區法院起訴。
文憶的家人稱,匯款憑證只能證明雙方有經濟往來,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
法院審理後認爲,樑天福提供的轉賬憑證備註,雖然註明該款項是支付給文憶的借款,但這是樑天福自己在手機銀行的備註,是他個人意思表示,文憶對該筆款項的性質沒有作出任何意思回覆。因此,雙方沒有對該筆款項因借貸關係而產生的支付關係達成合意。由於沒有其他有說服力的證據,該轉賬憑證及備註信息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樑天福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南川區法院駁回了樑天福的訴訟請求。樑天福上訴,市三中院維持原判。
(涉及隱私當事人均爲化名)
僅憑電子匯款,不能證明借貸關係
重慶立源律師事務所陳鍵律師表示,僅憑銀行轉賬記錄憑證不能認定爲借款,需要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如借條、電話錄音、證人證言、手機短信等。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只提供一張銀行轉賬憑證,只完成了“錢款已付”的舉證,而沒有完成“借貸合同成立”的舉證。
陳律師表示,借條、欠條等證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係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因此,無論關係親疏,出借款項最好還是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以免引起麻煩。(趙方敏通訊員李歐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