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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溥儀和文秀到當時的天津地方法院鬧離婚是採取什麼法律形式,溥儀當時用的名字是什麼。如果您到了天津一中院的院史館,就會得到答案,二人到法院採取的是調解形式而非訴訟,溥儀使用的名字是“溥浩然”,這些在該院保存的二人離婚的“調解通知書”上都寫得明明白白。
記者在一中院院史館看到一份特殊的展品。這件展品的擡頭寫着“天津地方法院民事調解處”,下面有,“調解日期通知當事人書”、“天津地方法院會計科制”等文字。正文爲“溥文秀聲請調解一案茲定於廿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事調解處施行調解,該當事人務於調解日期前各推舉調解人一人報告本處,屆期協同到處以利進行,特此通知。”下面的當事人爲“溥浩然”,地址爲“日租界協昌裏一號”。日期爲中華民國廿年八月廿八日。下面的“注意”爲“當事人如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日期到場者得科十元以下罰鍰。本件送達不收分文,如有勒索準其告發”等文字。
據一中院工作人員介紹,他們在建院史館前往天津檔案館收集史料時發現了這件“通知書”。而該通知書是該館專家從長春的僞滿皇宮博物院複製而來的。
記者隨即與溥儀研究第一人、長春溥儀研究會副會長王慶祥取得聯繫。王教授對記者說,該資料是從溥儀的相關檔案裏得到的,是絕對真實的。談到“溥浩然”這一稱謂時,王教授表示,溥儀字耀之,號浩然,就跟蘇軾又叫蘇東坡一樣。所以法律文書上寫他叫“溥浩然”並無不妥。
離婚是由文秀提出的,因爲溥儀偏袒婉容,不夠尊重文秀,並對文秀有打罵行爲,而且溥儀的身體不好。當時文秀提出,讓溥儀與婉容分開居住,而且每星期要到她那裏居住兩三次,並要求溥儀給生活費用。由於未能如願,文秀最終提出離婚。如果在清代,皇妃提出離婚是不可想象的,但在民國時代,溥儀也是“普通公民”,文秀從法律上有權提出離婚。
談到溥儀爲什麼不願意用“溥儀”這個名字打官司,而非要用“溥浩然”這個稱謂時,王教授說,人們都知道溥儀是誰,而大多數人不知道“溥浩然”是誰,溥儀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爲離婚畢竟是件醜事,他並不想讓太多的人知道。另據介紹,民國的法律文件,對清遜帝按外國元首對待,民國的法院不能傳喚外國元首,所以雙方只是到法院調解而已。調解與訴訟不同,調解是雙方自願的,不存在強制傳喚問題。
雙方的離婚在法院並沒有調解成功,此後是通過雙方律師的協商達成了離婚協議。雙方在離婚的同時,由溥儀給了文秀5.5萬元。王教授說,文秀當時要求溥儀給付50萬元,但溥儀沒答應。但這5.5萬元也不是個小數目了,因爲當時北京的一套四合院的價格也不會超過2000元。文秀的這筆錢除了支付律師費和給親屬之外,自己剩下不到3萬元。雙方離婚之後,溥儀在報紙上刊登了一道“諭旨”,撤銷了文秀“淑妃”封號,廢爲庶人。但這在當時只具有象徵意義而已。
溥儀研究第一人、長春溥儀研究會副會長王慶祥說,皇帝和妃子鬧離婚的事在中國歷史上僅此一件,是空前絕後的,這段歷史在天津法院的歷史上是重要事件。現在天津一中院能在院史館裏收藏展出相關資料,說明天津法院對歷史非常重視,這讓天津法院的歷史文化底蘊更加深厚。
一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將繼續蒐集和保存珍貴的天津法院史料,以豐富館藏,方便法律人士和各界人士瞭解天津法院的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