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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被外界稱謂“高鐵一姐”的丁書苗(又名丁羽心),因行賄罪和非法經營罪,被北京市二中院判有期徒刑20年,罰金25億元,沒收個人財產2000萬。法院審理查明,丁書苗通過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等人幫多家公司中標鐵路工程項目,中標額達1800多億元,丁個人從中非法獲利25億餘元。
經過媒體對其“發家史”的報道,山西女商人丁書苗“權力掮客”的身份引起了很大關注。對丁書苗的法律判決,讓遊走在權力身邊的掮客現象得以聚焦曝光,釐清這一模糊地帶的法律界限,頗具參考意義。
據丁書苗交代,她與劉志軍認識的10年間,劉志軍幫助她掙了很多錢,凡是他安排的事情都盡力去辦。丁書苗所謂的“辦事”,其實是代替背後的“大老虎”拋頭露面,以商人的合法身份爲掩護,給利益輸送和權錢交易牽線搭橋,爲腐敗開闢暢通渠道。
應當指出的是,像丁書苗這樣的商人,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行賄者。他們的賄賂之舉既不是偶爾爲之,也不是爲了維持正常經營而無奈爲之,他們甚至並不以合法的商業活動爲真正的主業,而是經營腐敗這門“生意”,從官員腐敗中“抽成”。
當前的市場環境絕不至於讓一個合法經營者難以“獨善其身”。但“權力掮客”對權力的“勾搭”和鑽營主動性極強,他們利用權力自身不清潔的特點,迎合一些官員尋找“圈外代理人”的需求,替官員“打點”權力收益,非法謀取個人利益,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其主觀上的“惡意”不容忽視。
值得警惕的是,這樣的專業“代理人”不在少數。在許多落馬官員的現身說法中,常有那麼一兩個“通天”的能人,他們打入官員身邊,混跡於政商之間,獲得某個官員“授權”和充當執行人。但是,在過去的實踐中,無論是黨紀還是國法,對腐敗的懲治都主要以官員爲對象,對那些沒有公職身份但實際能量巨大的“中間人”,往往陷入無法無規可依的尷尬境地。
北京市二中院對丁書苗做出的判決,從罪名認定到具體量刑,都將爲今後的法治反腐提供了可資借鑑典型判例。丁書苗被判犯有行賄罪和非法經營罪,兩項罪名分別判處15年有期徒刑,兩罪並罰執行20年有期徒刑,這就將內涵複雜的“掮客”活動納入了違法犯罪的範疇,讓腐敗的“中間商”不再逍遙法外。
另外,對丁書苗開出的25億元罰金尤爲引人注目,這或將是國內對個人開出的最高罰金,僅次於今年9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罰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的30億元罰單。由於非法經營罪的罰金以非法所得爲依據,這就爲25億元的鉅額罰金提供瞭解釋。由此,鉅額罰金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腐敗對國家財富的驚人侵蝕力,同時也彰顯出法治反腐的空前力度,嚴厲警示任何形式的腐敗都不要抱有逃避法律懲處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