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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市政府印發《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津政發〔2014〕19號),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保障城鄉居民老有所養。
據瞭解,2009年4月,市政府印發了《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標誌着天津在全國率先建立起全市統籌、城鄉一體化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了養老保險從城鎮到農村、從職工到居民的全覆蓋。此次印發的新實施辦法是落實國務院關於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也是對原有制度的完善,突出了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應原則,強化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激勵機制,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水平,推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新的實施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9年4月17日印發的《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同時廢止。
保障範圍
16至60週歲的城鄉居民
實施辦法規定: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不滿60週歲,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不屬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這一規定把原來沒有被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的人員全部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明確了申請參保的地點是居民戶籍地,同時維持了自願參保原則,鼓勵符合條件的居民從年輕時起就參保繳費。
實施辦法同時規定,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週歲,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被依法批准徵收的被徵地農民,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被徵地農民人數由國土部門按照被徵用耕地面積和單位人均佔有耕地面積確定。被徵地農民具體參保人員由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討論提出,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被徵地農民以本市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基數,根據被徵收土地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可以按照40%、35%、30%的比例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具體繳費比例由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討論提出,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被徵地農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申請用地單位在徵地區片綜合地價以外另行支付。
被徵地農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爲徵地補貼計入個人賬戶。
建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費預存制度。申請用地單位在辦理徵地手續前,應當將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費存入市財政局開設的預存專戶。不預存養老保險費的,不予批准徵地。
被徵地農民具體參保人員不能確定的,經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決議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預存費用可用於特殊困難人員按照被徵地農民繳費標準優先參保,也可用於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人員集體參保。
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由申請用地單位在徵地區片綜合地價以外另行支付一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籌資方式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
實施辦法規定: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定10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爲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個人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在參保人個人繳費的同時,政府對應參保人繳費檔次給予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負擔。參保人多繳多補。
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自願參保殘疾人,按照個人繳費900元標準,政府爲其代繳全部或者部分養老保險費。其中:對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爲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對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爲其代繳50%養老保險費。
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貼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待遇形式
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
實施辦法規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按月發放,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爲220元。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增發4元。基礎養老金由市和區縣財政全額補貼。建立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經濟發展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提出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爲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畢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市和區縣財政全額補貼。
個人賬戶包括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個人賬戶儲存額實行完全積累,按照國家規定計息。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依法繼承。參保人出國(境)定居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返還給本人。
此外,實施辦法還對待遇的領取條件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等作出規定:參保人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2015年1月1日起,距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當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當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養老保險費;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應當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5年。參保人達到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餘額依法繼承。同時,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發給喪葬補貼。參保人繳費期間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遷移的,不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在戶籍遷入地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參保人繳費期間戶籍跨省市遷移的,應當在戶籍遷入地申請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並按照戶籍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待遇期間戶籍跨省市遷移的,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移,仍由戶籍遷出地按規定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