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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下發《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公安局關於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爲專項行動的實施意見》,確定至2015年3月,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爲專項行動。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3日內立案,確保絕大多數符合條件的案件12月底前移送審查起訴,在2015年3月底前宣判。
《實施意見》明確了集中打擊的範圍。由各級法院對需要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等刑事責任人員線索,以及符合司法拘留條件,但行爲人逃匿,需要公安機關協助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員線索進行摸底和甄別,並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加大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審理等方面工作力度。由公安機關組織專門力量,對法院移送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的犯罪線索及時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3日內立案,並及時偵查取證、抓捕犯罪嫌疑人,確保絕大多數符合條件的案件12月底前移送審查起訴;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的,檢察院應依法及時批捕、起訴,確保絕大多數符合條件的案件在2015年1月底前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公訴;對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批捕和審查起訴的案件,由法院依法及時審判,確保絕大多數案件在2015年3月底前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