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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國家信訪局獲悉,國家信訪局最新制定的《信訪事項辦理羣衆滿意度評價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辦法》首次將羣衆滿意度評價納入信訪工作考覈,如果因羣衆不滿意發生信訪事項處理不當,工作人員存在不作爲、亂作爲等問題,情節嚴重的按規定問責。(12月19日《新京報》)
羣衆滿意度評價納入信訪工作考覈,這無疑有助於增加訪民在信訪工作中的分量。各級政府設立信訪辦的目的是什麼?無非是傾聽民聲、民怨,解決羣衆的難事、苦死、憋屈事。但長期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卻抱着“醜事不出門”的心態,採取拖延、敷衍、攔截等消極辦法應對上訪人。這造成地方政府成了信訪工作的主角,訪民的聲音反倒可有可無。顯然,信訪人考評信訪部門,有助於匡正訪民與信訪部門之間扭曲的關係,是具有標榜意義的一項決策。
但問題是,《辦法》規定,工作人員存在不作爲、亂作爲等問題,情節嚴重的按規定問責。也就是說,即使獲得羣衆的評價,最多是被問責。可在實際工作中,因沒“穩控”住上訪人,會是什麼結果呢?在各種報道中,因信訪工作不力被倒排、約談、“一票否決”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當信訪人的訴求與地方政府的利益產生矛盾時,信訪官員很可能會“兩害相權取其輕”,不顧及信訪人的評價權。
其實,訪民的評價權鬥不過地方政府的“暗示”,並非是杞人憂天。羣衆滿意度評價雖然給了信訪部門壓力,但也同時開了“後門”。《辦法》規定,涉法涉訴類信訪,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開的信訪事項,不納入滿意度評價範圍。這本是引導訪民走法律途徑或保護政府機密的舉措,但實際工作中,也可能會被地方政府利用,成爲免責的筐。遇到可能的差評,信訪機關就可能以“不納入滿意度評價”爲理由免責。
由此看來,羣衆滿意度評價納入信訪工作考覈,只是信訪工作走出的第一步。要想讓羣衆真正滿意、點贊,僅僅給予羣衆考覈權是不夠的。只有讓羣衆的考覈權重,接近於或者大於地方政府的“暗示”,關掉免責的bug,才能讓信訪工作迴歸人民信訪的制度初心。“信訪滿意度評價”別把初心當改革。事實上,信訪人可就信訪辦理打差評是一個善意的決策,但離羣衆的期盼,可能還有一段距離。因此,信訪改革不能駐足於此孤芳自賞。
文/薛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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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