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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本報記者周志英攝
12月24日,南寧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自治區交通廳原副廳長廖小波受賄一案,公訴機關指控廖小波利用職務便利,從2006年到2013年,共收受賄賂3221.5萬元人民幣、40.55萬元港幣和34萬美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現場,廖小波對受賄罪和受賄數額並無異議,只是認爲自己並沒有主動索賄,他稱自己“知罪,認罪,悔罪”,請求法院從輕、減輕處罰。
受審:被指控受賄3000多萬元,並無異議
廖小波,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自治區交通廳原副廳長。根據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廖小波利用其分別擔任自治區交通廳副廳長、發改委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多個工程項目中爲他人謀取利益,並親自或通過妻子文某(另案處理)收受他人送來的鉅額款物,其中在廣西某高速公路項目中,其受賄金額就高達千萬元。據瞭解,事情敗露後,辦案人員在其住處搜出800多萬元人民幣、若干外幣以及名貴手錶,並搜查到他有2000多萬元存款,8本房產證。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廖小波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爲他人謀取不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221.5萬元人民幣、40.55萬元港幣和34萬美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天,出現在庭審現場的廖小波表情平靜,回答法官問題時語速緩慢,對於受賄罪和受賄金額並無異議,只是認爲自己沒有主動索賄。
辯稱:逢年過節別人請吃送禮,不算索賄
廖小波辯稱,自己作爲領導,不可能主動向別人要錢,都是逢年過節,別人請吃飯,送一些心意和禮品,並不算索賄。
對於其中一筆10萬元的賄金,控辯雙方存在不同意見。收受該筆錢款前,廖小波曾問某工程負責人吳某(另案處理)“能否幫忙報銷這批發票,有七八萬元”,吳某爽快地答應了,不久便將10萬元交給廖小波。廖小波的辯護律師認爲,這筆錢是廖小波用發票換來的,且當初提及的數額只有七八萬元,不應認定爲受賄。對此,公訴機關反擊,這不過是廖小波索賄的由頭,吳某受限於他,爲達到利益不得不這麼做。
同時,對於廣東某公司負責人黃某給予的20萬元辦理高爾夫會員卡,究竟是索賄還是借款,控辯雙方也存在爭議。
自辯:檢舉揭發積極全額退贓,請求輕判
據瞭解,在雙規期間,廖小波檢舉揭發了多名公職人員,有立功表現,這一點得到公訴機關的認可,並表示正在偵辦這些被檢舉揭發的人員。
自行辯護環節,廖小波坦言“知罪,認罪,悔罪”,自己受賄行爲是犯了法,願意接受法律制裁,但懇請法院念及其行爲沒有給國家重大項目造成損失,能酌情量刑。廖小波的辯護人認爲,廖小波在本案中有三個法定從輕情節,一是廖小波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二是案發後其與家屬積極全額退還贓款;三是調查之初,能主動、如實交代95%以上的犯罪事實;此外,其被雙規後檢舉多名公職人員屬於重大立功,是屬法定減輕情節,請求法院從輕、減輕處罰。
庭審持續了兩個小時,案件將擇日再宣判。
警示
當天的開庭,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70名副處長級以上幹部旁聽此案。庭審現場,負責此案的一名檢察官不無惋惜地說道,廖小波是一位受過國家培養多年的幹部,業務精湛嫺熟的公路專家,對自治區相關的公路建設也曾作出過貢獻,此外,他還有一個幸福的家庭。可是,隨着職務升遷,權利的增大,廖小波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把黨和國家所給予的權利,當作了交易的籌碼,滿足自己私慾的工具,使自己陷入了法律的深淵,走進了高牆。
廖小波的案例警醒我們:人生的輝煌和沉淪,往往就在一念之間。中國有句古話,智者,善以他人爲鑑,愚者,只以自己爲鑑。希望廖小波一案能警示每一位世人,尤其是爲官者,所謂青絲要知廉潔早,莫待進牢愁白頭。
記者周志英實習生楊丹通訊員孫曉梅樊海金(南寧晚報)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