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為加強危險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天津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將於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規定,經房屋安全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處理建議。本市低收入家庭承擔治理危險房屋費用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危險房屋修繕、加固以及臨時安置補助。
《辦法》規定,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承重結構開裂、變形的、地基不均勻沈降的、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難可能導致承重結構損壞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確定房屋的安全狀況。房屋所有人應當根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危險房屋采取治理措施:建議觀察使用的,應當按照鑒定報告注明的觀察使用時限使用房屋;建議處理使用的,應當對房屋采取修繕、加固等措施解除危險。房屋危險解除後可以繼續使用。建議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應當停止使用房屋,立即遷出。
危險房屋的治理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本市低收入家庭承擔治理危險房屋費用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危險房屋修繕、加固以及臨時安置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學校、幼兒園、醫院、場館、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建築的房屋所有人進行房屋安全檢查。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進行治理,逾期不對學校、幼兒園、醫院、場館、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建築治理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記者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