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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即將實施的《天津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責任的單位或個人違反辦法規定未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對學校、幼兒園、醫院、場館、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建築治理的,將處3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辦法,房屋若出現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承重結構開裂變形、地基不均勻沈降等情形,房屋所有人應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人未按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乾涉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活動,不得偽造、變造房屋安全鑒定報告。(記者雷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