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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危險房屋可拆除重建原面積規模高度不可變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相關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采訪,解讀《天津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從今年3月起,本市行政區域城鎮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危險房屋可以拆除重建了。
根據辦法,天津市建立危險房屋恢復重建的治理渠道,明確危險房屋可以依法進行恢復性重建。規定需要整體拆除的單體危險房屋,具有合法權屬證明的可以按照原佔地面積、原建設規模、原建築高度進行恢復性重建。危險房屋重建時,用地性質不得改變,土地使用年限不得重新計算或者延期,並依法辦理相關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對於危險房屋的所有人需要進行恢復性重建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組織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危險房屋的重建進行會商。經會商確定可以進行重建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依照危險房屋管理辦法進行重建的,不再繳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陸續設立安全普查信息檔案制度房屋安全狀態一查便知
從今年3月起,本市將陸續設立房屋安全普查、信息檔案制度。今後您住的房子是否安全、房屋狀態咋樣,一查便知。
根據辦法,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定期組織全市房屋安全普查,普查結果記入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同時,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並及時更新房屋安全信息。各區縣房管局對查勘發現的危險房屋,逐處逐間建立動態電子信息檔案,電子信息檔案明確記載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安全鑒定結論等相關信息。這樣主管部門可以隨時掌控轄區內房屋的安全、完損狀況等信息,方便老百姓及時查詢,采取相應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危房需設明顯警示標志應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
今後,本市城鎮范圍內的危險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都將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提示過往行人和相鄰人注意安全。
天津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明確了危險房屋公共安全警示責任。從今年3月起,本市城鎮范圍內的危險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在解除危險之前,房屋所有人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該標志應安置在顯眼處,提醒過往行人和周圍群眾防范安全事故發生。
對暫不能解除危險的危險房屋,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房屋所有人未及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利害關系人將有權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對舉報信息及時處理。對於房屋所有人不履行義務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等相關責任。(記者雷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