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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7日)記者獲悉,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管理項目的正常管理服務,《天津市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月1日起施行,今後物業管理用房的規劃、設計、建設、權屬登記和使用活動將更加規范。
《辦法》規定,新建商品房項目應當按照開發建設項目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用房。開發建設項目規劃出售部分建築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含5萬平方米),應當按照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用房;建築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確定物業管理用房。多層住宅小區規劃出售部分建築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高層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獨立的物業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樓內。高層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下且物業管理用房設置在高層住宅內的,應當設置獨立的使用通道。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15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根據服務半徑要求合理布局。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用房不得設置在地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管理用房獨立測量、計算面積,其面積不計入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內,並在《房地產測繪成果報告書》中標注『物業管理用房』字樣。物業管理用房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用於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和業主活動,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不得買賣和抵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或者改作他用。(記者陳璠見習記者賈雲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