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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7日)記者獲悉,《天津市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將於2月1日起施行,今後新建物業項目應當按照開發建設項目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用房,今後物業管理用房的規劃、設計、建設、權屬登記和使用活動將更加規范。同時,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針對目前業主日常諮詢和投訴涉及的集中問題進行了解答。
對於市民關注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標准問題,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根據《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和指導價格標准》,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服務標准和對應的收費標准實行級別管理,分為一、二、三、四4個等級,各等級收費標准為中准價格,分別為每月每建築平方米1.2元、0.9元、0.7元、0.5元。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協商確定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時可在中准價格基礎上進行浮動,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20%。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具體情況據實測算,另行協商確定。
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應當交納場地佔用費。場地佔用費的收取標准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或者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場地佔用費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向業主公示。
業主辦理入住後,遇到房屋質量問題應當找誰解決?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物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保修期限屆滿後,業主對專有部分負責維修、養護;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負責維修、養護。(記者邵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