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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做好2015年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
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反對“四風”的要求,務實節儉組織好正常的黨團、工會活動,開展好年終走訪慰問生活困難黨員、老黨員、老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烈軍屬及企業困難職工等活動,保障幹部職工按規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全國總工會1月9日召開2015年第一季度新聞發佈會,針對此前發佈的《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裏對工會員工福利發放的相關規定,做了細節性的解釋,明確了過年過節工會怎麼發福利、慰問品;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做好2015年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堅持務實節儉文明過節,嚴禁年底突擊花錢,同時《通知》還要求保障幹部職工按規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江蘇省紀委省監察廳29日發出《關於切實加強元旦春節期間黨風廉政建設監督執紀問責的通知》,要求嚴管元旦春節“節風”,並公佈多種舉報方式。
各地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年終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不得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年會、經營性文藝晚會。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範獎金福利發放,保障幹部職工按規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四川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12月25日就做好2015年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下發通知,要求要務實節 儉文明過節,杜絕“節日腐敗”,對違規違紀行爲將嚴查快處,問題典型、突出的點名道姓通報曝光。但同時要求保障幹部職工按規定享有正常福利待遇。>>
===該如何保障幹部職工“正常福利”?===
>>>首先,釐清正常福利與節日腐敗的邊界
正常福利有哪些?
福利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福利是指在工資、獎金支付之外的所有待遇,包括社會保險在內;狹義的福利是指企業根據勞動者的勞動收益在工資、獎金以及社會保險之外的其他待遇。
福利還有法定福利與補充福利之分:就像社會保險、法定假日和帶薪年假、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產假、婚喪假、探親假等)、工資性補貼(交通費、洗理費、書報費)和其他工資外補貼如獨生子女費、取暖費等,都屬於法定福利。這些福利待遇,只要是個單位,只要有員工存在,都得依法執行。至於補充福利,一般要視企業盈利情況,由企業自行決定福利項目和發放標準。因爲企業效益不同,福利也就五花八門,什麼房租補助、午餐補助、通訊補助、財產保險、女工衛生費、子女醫療費補助等,不一而足均在其列。—上面這些,都可視爲“正當福利”。
節日腐敗又爲什麼?
看八項規定和六項禁令,究竟是如何表述的:
“到基層調研……不安排宴請”(八項規定第一項);
“嚴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拜年活動。……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單位之間、單位內部一律不準用公款送禮、宴請”(六項禁令第一項);
“嚴禁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產”(六項禁令第二項);“嚴禁違反規定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六項禁令第三項);
“嚴禁濫發錢物,講排場、比闊氣,搞鋪張浪費。不準以各種名義年終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不準違反規定印製、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卡);
不準借用各種名義組織和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不準用公款組織遊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遊、出國(境)旅遊等活動;
不準違反規定使用公車、在節日期間公車私用”(六項禁令第四項)。
顯然這些“嚴禁”、“不準”的事項,沒有一條是針對正當福利的。 >>
>>>其次,用制度保障幹部職工正常福利
那麼,如何使“保障幹部職工按規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落到實處?筆者以爲還是從制度方面入手,以制度作保障。一是明確“正常福利待遇”的內容,這一點可以從國家相關職能部門印發的文件中進行梳理,如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以及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交通、車改、異地安家費等;二是規定相關標準,規定具體的數量、價格標準等,以增強可操作性;三是將發給員工的福利向社會公開,發放的名義、發放的範圍、發放的標準等都有一本明細的臺帳,經得起審計審查,經得起民衆監督;四是對那些隨意提高發放標準、擴大發放範圍甚至是濫發福利以及找各種藉口不保障職工“正常福利待遇”、侵害職工合法利益的行爲均進行追究問責。如此這般,不僅能切實保障幹部職工的“正常福利待遇”,而且能夠遏制借員工“正常福利”之名行腐敗之實的不法行爲。>>
建議一:保障“正常福利”關鍵在公開透明
要做到保障幹部職工享有正常福利待遇,就必須將“福利”置於公正透明的環境中,讓公務員、企事業單位的福利制度規範化、透明化。並進一步明確哪些福利是正當的,並公開接受各界監督。只有在可操作的制度保障下,才能避免基層的執行者們或爲了避嫌、或爲了私心而走極端,從“濫發”演變成“不發”。>>
建議二:正常福利待遇還需依法“入保”
正所謂,依法治國的精義在於依法治“官”。因此,要保障幹部職工按規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還需依法“入保”。既要嚴格按照黨紀黨規,依紀依法查處違紀違規發放錢物獎勵行爲,還要按照法治建設要求,將違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爲予以糾正整頓或查處,更要進一步明確幹部職工正常的福利待遇,出臺相應的具體操作細則,並強化政策落實的執行監督力度。如此,才能更有利於該通知精神的貫徹落實,也才能依法維護幹部職工的正常福利待遇。>>
建議三:節日福利可按“清單”發
現在,相關部門針對職工正常福利被不合理拿掉這一事實,聲明要保障幹部職工正常的福利待遇,這讓人由衷感到高興。不過,要想讓正常的福利待遇重新回來,僅僅憑這一句“號召”顯然是難以達到目的。我看應有進一步的政策跟上來,最好能對“正常福利待遇”進行明確界定,公佈清單,然後要求各單位必須足額給予發放。否則,如果沒有統一的標準,基層單位執行起來難免不畏首畏尾,害怕踏上紅線,效果當然不會好到哪裏去。與此同時,不排除有些人再次打着“正常福利”的幌子,亂髮亂花,中飽私囊。
一些單位,借反腐之名停止福利發放,我懷疑有故意和矯情的成分。一是我不相信單位領導沒有區分正常與非正常福利的能力;二是有的故意做作,看看我這裏貫徹中央規定多麼雷厲風行多麼堅決徹底。或者還別有用心,轉移羣衆注意力。要不然,他們怎麼會把旅遊說成調研,怎麼會巧立名目濫發物品?可見領導分得清孰對孰錯,沒有那麼低能,是非界限,“拎得清”的。>>
建議四:對元旦春節不發放“正常福利”也要追責
如何保障幹部職工正常福利待遇?其一,將元旦春節能發放的“正常福利”固定化,規定標準,可以從數量和價格上進行規定;其二,發放公開化。哪個單位在這個元旦春節發放了哪些“正常福利”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其三,對於不發放“正常福利”或是泛發福利行爲均要進行追究。如此,才能切實保障幹部職工的“正常福利”,否則,保障幹部職工正常福利待遇可能會成爲一句空話,或是靜悄悄地被“異化”了。>>
>>>相關評論
因此,各地各單位應讀懂中央的用意和用心。首先,要進一步明確,亂髮、濫發福利是一種嚴重違紀行爲,而不發或少發職工的正常福利,同樣是一種違紀行爲。對取消或剋扣職工正常福利的地方和單位同樣要問責。>>
必須明確的是,中央要求保障按規定享有正常的福利待遇,絕不是要給作風治理“踩剎車”,而是要劃清正常福利和灰色“腐利”的界限,訂立如何對待福利問題的基本原則——該發的正常福利,一個都不能少;不該發的“腐利”,一個都不能發,否則,只要敢直接或變通地踩紅線,就必須按黨紀國法嚴懲不貸。>>
從這點來看,中央這次專門就保障幹部職工正常的福利待遇出臺規定,完全是一種政策糾偏,也是正本清源、撥亂反正之舉,實在應該點上一個大大的“贊”字。>>
===網友:希望各級工會真正把溫暖送到每個職工手上===
>>>網友言論集萃
靑春常在:全國總工會明確職工正常福利範圍,法定節假日可發少量慰問品,全國總工會把事件拉到了原點,把反腐和職工正常福利做了界線劃分,給贊!
江東野儒:全總明確了,應當好辦。希望各級工會真正把溫暖送到每個職工手上。不要把公權當做個人對職工的施捨或恩賜!更不能在職工福利上人爲地去劃很多等級!搞得工會內部分成新的"幫會〃!
中國工會新聞網:衆所周知,私營機構主要是市場化運作,給職工發放福利是增強企業吸引力的市場行爲,即便老闆給員工發金條,政府也管不着。 但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發放福利用的都是財政資金,納稅人的錢,所以,均應在執行層面界定、明確福利的概念和標準,讓福利的發放者、接受者和圍觀者都清楚明白的知道福利的“黑白灰”,這樣既能保障普通職工享有正常福利待遇,又能防止某些別有用心的單位和個人搭“福利便車”行“腐敗之實”,究竟過年發多少錢算“正常福利待遇”,如何定義“少量”慰問品,請給個說法吧!
飛閣流丹228463:這樣規定不行,“少量”福利?多少是少?應該規定發福利以本單位人數爲基數,每人不超100或200元。不然,慢慢地有開始亂髮了。
申愛民: 反腐更是保職工福利,不發職工福利同樣是腐敗!
七步成章426786:企業給職工發福利一般都不用工會會費,工會不要於預,由企業自定。
中華之士:正常福利沒有詳細列舉,概念模糊,因此誰個敢發“正常福利”?
小灰狼348016:那些是正當福利?國家有關部門必須給個鑑定,不能地方部門自行其是。更不允許福利級別越高發的越多。
118.75.90:單位的福利待遇是否能夠透明化,老百姓工作一輩子有的福利待遇根本不知道,有的人就趁機......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明朗化別搞個人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