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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陳蕎)昨天,首都之窗政府公報公佈《關於調整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模式及經費標準的通知》,明確了精神病人的救助及經費標準。流浪精神病人救治分爲急性期治療和慢性期康復,對於查找不到戶籍地和居住地或無法返鄉的精神病人,將轉入市級救助定點相關機構進行康復安置。
通知明確,北京市和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流浪精神病人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市級流浪精神病人救治定點醫院,來承接流浪精神病人的救治救助工作任務,有條件的區縣也可自行在本區縣或跨區縣選定流浪精神病人救助定點醫院,定點醫院須具備精神病人治療資質,且具備軀體病、傳染病治療或轉院治療工作機制。
對於查找不到戶籍地和居住地的慢性期流浪精神病人,或經急性期治療病情穩定後暫時無法返鄉的流浪精神病人,轉入市級救助定點精神康復機構或福利機構進行康復安置。康復安置期間突發精神疾病需要緊急治療的,轉入精神病人救助定點醫院繼續救治。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