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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老婦在輕軌站準備乘車時,因電梯發生故障,導致其翻滾下來。被告公司此前已經賠償了老婦的損失,日前她又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其後續醫藥費。本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2萬餘元。
2009年9月的一天下午,高女士(化名)準備乘坐被告公司的輕軌回市區。在電梯上行時,因電梯發生故障,導致她從電梯翻滾下來,身體多處受傷。經診斷爲第十一胸椎壓縮性骨折,並住院治療。出院後,她定期複查,繼續治療。2010年6月,高女士對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公司在該事件中承擔90%的責任,賠償高女士各項經濟損失7萬餘元。日前,高女士再次起訴被告,要求給付其後續醫藥費。
本案開庭時,被告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爲公司已經按照法院的生效判決,履行了賠償責任,故不需再向原告支付任何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所有的輕軌站電梯發生故障,造成身體損害。對於侵權事實及責任比例,已經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書予以認定,原告和被告亦表示認可。庭審中,被告抗辯原告的病症已經痊癒,認爲原告主張的後續醫療費與其2009年受傷不具有因果關係。對此,原告不予認可,被告亦未針對其主張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採信。被告在庭審中主張原告提供的病歷檔案及法醫學傷殘評定意見書中,均未提到原告需要後續治療,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後續醫療費缺乏依據。對此,法院認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故被告的抗辯意見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