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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1996年4月,福建省福清市發生一起綁架殺人案,黃興、林立峯、陳夏影三青年被認定爲嫌疑人。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福建高院兩次發回重審。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終審裁定,維持福州中院判決:黃興、林立峯判處死緩,陳夏影無期徒刑。三被告人及家屬多年申訴無果。林立峯於2008年在獄中病逝,黃興、陳夏影則至今仍在喊冤。
2013年,這起案件同時獲得“拯救無辜者洗冤行動”、“無辜者計劃”兩個民間洗冤項目的法律援助,被認爲是一起“重大冤案”。日前,福建“4·26福清綁架案”出現轉機。關鍵證人推翻此前供述,向律師作證兩被告當時人在深圳,不具備作案時間。
“案件錯得不可思議。”作爲當年的辯護律師之一,現年85歲的趙國安老人對此案至今念念不忘。近日,接近此案的有關人士向北京青年報記者透露,該案在福建高院的複查工作實際已基本完成,結論或將擇機公佈。
一句“閒聊”捲入綁架殺人案
2013年7月22日,陳煥輝在凌晨兩點接到一個電話,一下清醒了,打來電話的是律師李金星,他剛翻閱完卷宗,要爲陳夏影案提供法律援助。那時距離陳煥輝的兒子陳夏影捲入“綁架案”已有17年。
“陳夏影案”此前沉寂多年,它留在當地人記憶裏的案名爲“福清4·26綁架殺人案”。根據卷宗資料顯示,1996年4月26日晚,福清市融城鎮11週歲少年唐明獨自在家,次日早上,唐明父親下夜班回家,發現孩子失蹤,桌上留有一張字條,要求送7萬元到立交橋贖人,落款爲“福分堂主”。當晚,唐明母親及其堂叔在警方安排下,拿錢到立交橋等候,綁匪沒有出現。4月28日早上,第二張字條出現在唐家的窗臺外,要求改到自來水廠門口交贖金,“如果再叫人跟着,我們錢不要了,你兒子也沒命了。”家屬當晚去到約定地點,綁匪又沒有出現,且此後再沒聯繫過他們。
直到5月20日,福清市融城小學附近草叢發現一具已經白骨化的少年屍體,身上壓着一塊石頭。經鑑定,顱像重合,證明死者就是唐明。
來自公安局A卷材料顯示,公安專案組曾把偵破範圍縮小在唐明父母的食雜店裏,經常出入食雜店,且毒癮很大、經濟拮据的林立峯(時年19歲)、黃興(時年21歲)、陳夏影(時年17歲)三人被列入重點調查對象。但真正引起警方懷疑的,最早源自林立峯的一句話。
證人莊某某(林立峯姨媽)證言顯示,1996年5月20日下午,她回孃家,與姐、弟媳婦談論融城一小孩被綁架如何被殺死的。林立峯說是被人用手勒死,他在現場看見的。
莊某某將這一情況透露給熟識的市局刑警大隊某領導。1996年6月2日,黃興、林立峯、陳夏影三人被警方帶走調查。
6月5日,福清公安宣佈案件告破,上述三人爲案犯。
林立峯曾在申訴信中解釋了上述談話背景:屍體發現當日,唐明堂叔從現場回來後,在自家酒樓裏與女服務員談起此事,被去玩的林立峯聽到。他回家後,恰逢姨媽莊某某提起唐明被殺的事件,就跟着閒聊了幾句。
1996年7月22日,《福清時報》第三版刊出《福清公安局偵破省廳掛牌督辦4·26綁架殺人案紀實》的詳細報道,稱此案發生後,“省公安廳立即將該案列入掛牌督辦案件,限期破案”。報道稱如今案件“已真相大白,頑兇落網,水落石出”。但此時,黃興、陳夏影、林立峯三人尚未被逮捕。此後,公安部門還在福州市五一廣場辦過破案展覽會。這種“先定後審”,受到幾任辯護律師的普遍質疑。
1998年3月2日,福州市檢察院對三被告人黃興、林立峯、陳夏影提起公訴,距離警方宣佈破案已過了21個月。
1998年11月6日,福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黃興、林立峯、陳夏影的行爲已構成綁架罪,判處黃興、林立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陳夏影無期徒刑。
《判決書》認定,被告人黃興、林立峯、陳夏影因經濟拮据於1996年4月24日在被告人陳夏影家中策劃綁架唐明(1985年2月4日出生)向其父母勒索錢款。26日晚八時許,被告人林立峯僱一部微型柳州貨車在路口等候,被告人黃興、陳夏影竄到福清市農機廠職工宿舍唐明家,乘其父母不在時用透明粘膠帶封住唐明的嘴,手腳用尼龍繩綁住後再用線毯包住其身體,並用唐家的菜刀撬開衣櫃、箱子翻搜,未搜到錢物後將要求唐明父母到指定地點送七萬元人民幣的勒索信留在桌上,被告人黃興、陳夏影將唐明擡上柳州車後運到福清鋼鐵廠宿舍3號樓407室陳夏影家中。27日晚八時許,被告人林立峯、陳夏影到勒索信中約定的融城立交橋處取款,因懷疑有公安人員在唐明母親吳章欽周圍而不敢上前取款,返回後三被告人又擬一封勒索信,由被告人林立峯找人代抄後放在唐明家的窗臺上,威脅其父母要將錢送到自來水廠門口。28日晚,三名被告人到自來水廠門口取款未見到送款人,返回後恐罪行敗露,即共同抓住唐明,扼住喉部致其死亡。接着被告人黃興、林立峯用摩托車將唐明的屍體運至融城鎮融西小學南側一石榴樹園內拋棄。
審判書還顯示,三人於1995年9月非法拘禁他人以索取債務,本次被檢察機關以非法拘禁罪起訴。陳夏影因案發時未滿16週歲,免除刑事責任。
高院十年兩次發回重審
一審判決後,三被告及死者家屬均上訴。福建省高院(1999)閩刑終字第44號文顯示,三被告對非法拘禁的指控不持異議,但不承認參與綁架案。
福建高院開庭審理中,控、辯雙方均認爲,原審法院認定黃興、林立峯、陳夏影犯綁架罪一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當時,出庭履行職務的公訴人爲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黃秀強。1999年9月2日,福建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發回重審。福建高院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黃興、林立峯、陳夏影犯綁架罪的事實,只有三上訴人在偵查期間的供述及部分間接證據證實,而間接證據之間又無法形成鎖鏈,且本案勒索字條的來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未予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訴人陳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上訴人的指紋、腳印等,直接證據缺乏。”
2000年4月11日,福州市中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加重判處林立峯、黃興死刑,陳夏影仍爲無期。重審中增加的證據僅是對林立峯寫給父母的懺悔信進行了筆跡鑑定。這封信落款1996年6月6日,經鑑定系林立峯所寫。但此前林立峯在控訴材料中寫道,這封信是公安人員迫使其寫下的。
三被告繼續上訴。2001年7月9日,福建高院作出第二次裁定,認爲“原本案發回重審後,僅補充對被告人林立峯懺悔信的筆跡鑑定,其他問題和情節仍未查清。原判認定三被告人犯綁架罪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再次發回重審。
2002年8月23日,福州市中院第三次作出判決:判處林立峯、黃興死緩,陳夏影無期。判決書上稱,“經查,被告人的辯解與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均不予採納。”三名被告均辯稱未參與4·26綁架案,陳夏影更是提出案發時人在深圳。
第三次上訴在4年後獲得迴應。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院以“原判綁架罪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爲由,駁回三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自案發至終審判決,三名被告羈押於看守所10年。2008年,31歲的林立峯因患直腸癌,在監獄醫院病逝。剩下陳夏影及黃興,至今喊冤。黃興曾咬破手指,蘸血在申訴材料中逐頁寫下“冤”字。
被告控訴遭到刑訊逼供
該案卷宗材料顯示,法院查明的事實,主要依據三名被告人、證人在公安機關所做口供。至於被告人提到的柳州車等作案工具以及勒索字條書寫人信息等,均未查明。
1996年6月6日,福清市檢察院辦案人員提審了三名被告。黃興、陳夏影均翻供,稱在公安局遭受刑訊逼供,被迫做出有罪供述。
三人不斷寫申訴材料。林立峯在申訴書中寫到,由於他不承認犯案,被吊起來,全身體重只靠兩個腳趾支撐。還被警察推向窗口,用槍指着問“你信不信我將你推向窗外當你逃跑拒逮當場擊斃?”
黃興在控訴材料中說,他被迫跪在鋼管上,民警拿大頭針扎他手指。其間黃興三次被打至小便失禁,還被逼畫警方提供的“作案線路圖”。陳夏影則稱,雙手反銬肩背後,警察把礦泉水一瓶一瓶塞進去,痛得他哭叫。
林立峯還在材料中解釋,故意說與黃興、陳夏影共同作案,是因他知道另外兩人當時都在深圳,沒有作案時間。他希望“留下一些證據”證明自己被“屈打成招”,“等以後見到別的領導再向他們反映具體的真相。”
黃興與陳夏影也反覆強調,1996年4月12日,他們一起去深圳,想在寶安租店經營,後於5月3日返回福清。與他們同去深圳、並租住在一起的朋友陳某珠、陳某芳、林某奇(卷宗中曾爲林某棋)等均可作證。
證人被關“法制學習班”
但接受福清公安、福清市檢察院取證時,三名關鍵證人供詞前後矛盾。在警方處,三人證言均提到,黃、陳兩人在當年4月21日回過福清,4月30日又去深圳。在檢察院,證人陳某芳、陳某鳳均稱在公安所作證言是虛假的,當時受到了毆打、威脅。實際上從1996年4月15日到深圳至5月3日回到福清,黃興、陳夏影一直和她們在一起。
1997年3月24日,福清警方又對陳某芳進行詢問,陳某芳在證言中稱,第一次在警方所作證詞真實,後來受到林立峯家人利誘才翻供。
卷宗顯示,配合警方調查期間,證人陳某珠、林某奇、陳夏影母親楊雪雲均被送進過“法制學習班”。其中,陳某珠被關75天,林某奇被關37天。
楊雪雲受訪時稱,案發時兒子不在福清,但當年她在融城派出所被拳打、揪頭髮,還被用拇指銬銬了一整天,後來只能被迫承認陳夏影中途回過福清。
對案情最有可能產生影響的,還有林某奇的證言。卷宗材料顯示,1998年7月31日,福州市公檢法三機關聯合調查組到漳州23413部隊,向林某奇(注:1997年入伍)聯合取證。在部隊首長見證下,林某奇證實,1996年4月24日以後,他每天都和黃興、陳夏影在一起,直到5月3日才一起返回福清。
林某奇還向陳夏影律師憶及不堪的一幕:1996年6月10日,他被公安幹警銬在城關派出所,三天不讓睡覺。因不肯按警方要求作證,被吊打只能腳尖沾地,辦案人員用手槍捅其胸膛。熬不住時,他帶着椅子出門想跳樓自殺,又被抓回來毒打。眼看“不說過不了關”,他被迫配合公安人員。對方念一句,問是不是,他就隨便點頭。關於黃興、陳夏影二人在4月26日前回到福清的筆錄,就是這樣完成的。
從一審判決書看,林某奇這一次證言當時未被法院採信。1999年1月5日刊發於《福州日報》的檢方工作宣傳稿件《福清“4·26”綁架案日前審結》間接證明這一點:“甚至有一證人證明1996年4月26日三名案犯同他去深圳,不具備作案時間。使案件在證據上產生了一定分歧,市中院刑一庭以證據不足認定三名被告人不構成綁架罪。”文中提到,後檢察院行使監督職能,同法院進行溝通,最終林立峯、黃興被判死緩,陳夏影無期。
知情人透露,當年被告及證人在檢察院翻供後,福清警方曾到深圳進行實地調查。陳夏影、黃興的供述中,提及諸多他們認爲能證明自己案發期間還在深圳活動的細節。但不知何故,除一份房東證言外,警方在深圳期間的其他調查筆錄材料沒有入卷,正副卷均沒有。
根據《福清時報》當年的紀實報道,6月13日,福清警方曾來到深圳調查案件,通過房東家的電話號碼及住處附近的公用電話進行技術處理,將黃興、陳夏影在深圳與福清聯繫情況進行分析,結果發現“4月25日至4月28日,陳、黃中斷了與福清的聯繫”。
北青報記者發現,這個日期耐人尋味。因爲一審判決書認定,1996年4月24日,黃興等人已經在陳夏影家中,正謀劃綁架案。
福建法學會意見書未獲迴應
“案件錯得不可思議。”作爲當年的辯護律師之一,現年85歲的趙國安老人對此案至今念念不忘。從福建省司法廳退休後,趙國安到律所兼職。他堅信該案是一起典型錯案,並多次寫信到北京,替被告人申冤,希望能引起有關部門重視,甚至還曾去信央視《今日說法》欄目。
回顧當年的庭審現場,趙國安有點兒激憤,“完全像是走過場,我們律師說的,法院一概不聽,只採信檢察院的‘一面之詞’”。他記得,當時,律師提出讓關鍵證人陳某芳出庭質證,未被採納,其他證人也均未出庭。而林立峯在庭上看過指認現場的視聽資料後,當庭曝出,在錄像的前一天晚上有過預演,公安人員用小麪包車將他運到該處,告訴他這是拋屍現場,然後要他指認具體位置。旁聽庭審的市民鬨堂大笑。
林立峯在申訴材料中也寫到這一點,由於位置總也找不對,他遭到毒打,辦案人員要他多走幾遍,並暗示其方位。
趙國安介紹,2000年11月29日,在福州市中院作出第二次判決後,福建省法學會召開“林立峯、黃興、陳夏影綁架案論證會”,並出具法律意見書。當年與會者既有廈門大學、福建社科院等單位的20多名法律專家,也有福建省委政法委督察處、福建省律師協會、福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處等工作人員。
會議從證據學角度論證,形成了一系列法律意見,包括福州中院兩次判決均違反刑訴法對有罪判決的規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有作案時間、兩封“勒索信”來源與書寫者不明、缺乏指控綁架殺人的物證等等。法律意見書建議福建高院對本案關鍵證據應進一步予以調查覈實,對所有證人證言由公檢法三機關組成聯合調查組覈實真僞,必要時可利用測謊儀。
趙國安稱,這份法律意見書未獲得任何迴應。
2009年5月22日,在答覆省人大代表“關於重新再審福清綁架案”的建議時,福建省高院認爲儘管個別證據存有缺陷,但“本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與在案的間接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鎖鏈”,本案不符合再審條件。
案件又沉寂了下去。
複查結論或將擇機公佈
“陳夏影案”再次進入公衆視野,與律師、法律學者的援助有關。
2013年5月3日,曾引起廣泛關注的“福清紀委爆炸殺人案”終審判決,福建高院宣告吳昌龍等人無罪。圍在法院外的上訪者中,陳煥輝引起律師吳國阜的注意。他捏着兩頁材料,默默站在外圍,不吵不鬧。
吳國阜接過材料時很吃驚,直覺案子“錯得離譜”。後經他牽線,此案被收入李金星等律師發起的“拯救無辜者”及法學教授徐昕發起的“無辜者計劃”兩個洗冤項目,該案所有卷宗材料被放到網上。
2013年8月8日,李金星、吳國阜、劉志強、周立新等6名代理律師通過信訪窗口,向福建高院提交刑事申訴狀及律師代理手續。後通過同福建高院的溝通,代理律師獲悉,該案正式進入複查階段。
2014年11月6日,福建省高院負責該案的審監庭法官會見李金星、吳國阜等4名代理律師,建議他們再去取證、突破新證據。與會律師們對福建高院的評價是態度積極,傳遞的信號也“很樂觀”,春節前可能會作出決定是否再審。此前,法官已去監獄多次提審當事人。
2015年1月,吳國阜律師透露,他們已經突破新證據,找到了關鍵證人陳某梅。其作證,案發期間,陳夏影、黃興一直在深圳,沒有作案時間。至於此前所作證言爲何反覆,在視頻材料中,陳某梅只是說“記不得了”。目前,該證據已提交至福建省高院。
接近案情人士透露,福建高院的內部複查工作實際已基本完成,結論或將擇機公佈。2015年1月初,陳煥輝再次來到福建省高院打聽進展,被告知再耐心等等。陳煥輝夫婦說,多年上訪,心理已經瀕臨崩潰。兒子已在監獄落下一身病,真的等不起了。
本月初,福建省高院回覆媒體採訪時稱,該案正在複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