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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市高級人民法院對2012年薊縣萊德商廈火災責任人——薊縣消防大隊防火科監督參謀呂某玩忽職守案作出終審宣判。法院認定,呂某在該商廈消防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即違規使用的情況下,違規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對火災造成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負有責任。據悉,呂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被剝奪武警專業技術中校警銜。
部分消防設施缺失
未查即報稱整改完成
法院查明,2003至2012年間,呂某擔任天津市公安局薊縣消防大隊防火科監督參謀(即消防監督員、外勤參謀),負有對所管轄區域的日常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建築工程消防驗收和公共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等職責。其中在2004至2006年初,呂某管轄區包括薊縣城區中昌北路以東片區,薊縣東方商廈購物中心(後改名爲薊縣萊德商廈)即地處該區域。2004年4月,萊德商廈建設項目由薊縣城關房地產開發公司向薊縣消防大隊申報,並通過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覈。但在後期的實際建設過程中,萊德商廈實際出資人姚某並未按照已審覈通過的消防設計進行施工,擅自取消了該商廈第五層一部直通一層的獨立結構疏散樓梯,致該商廈第五層實際僅剩一部疏散樓梯,而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未建室外XNG2000全自動增壓給水設備,少建一個室外消火栓,將原消防設計中來自兩條不同市政管網水源組成的環狀消防供水改建爲由一條市政管網水源進行的枝狀供水,該缺失造成該商廈消防水壓實際不能滿足消防用水要求。
2004年底,萊德商廈基本建成,並由城關公司向薊縣消防大隊申報消防驗收。2004年12月,薊縣消防大隊由大隊長魏某帶隊對萊德商廈進行消防驗收。呂某作爲管片監督參謀,以主驗人身份參加驗收工作。此次驗收要求萊德商廈對少建一部樓梯、防火捲簾門不合格等問題進行整改。但有關室外消防設施的缺失,呂某等人未提及。
2005年1月1日,萊德商廈開業運營,呂某明知該商廈未通過消防驗收,對該違規行爲亦未有任何處置。後姚某爲了通過消防驗收,指使萊德商廈建設施工方在沒有進行建築工程消防設計變更的情況下,從商廈四層南側搭建了一部通向五層南側露臺的樓梯,並與四樓原有南側疏散樓梯相連,致使商廈五層原系獨立防火分區的功能喪失,且該改建樓梯與五層原有另一部樓梯的疏散距離亦不符合安全疏散距離要求,其他缺失的室外消防設施仍未整改。
在此情形下,2005年5月,薊縣消防大隊對該商廈整改情況進行復驗,呂某仍作爲主驗參謀參與驗收工作,此次驗收僅查出改建樓梯未建完,其他消防設施缺失仍無人提及。2005年10月,萊德商廈申請第二次複驗,呂某與他人僅查看了實際並不符合消防設計技術要求的改建樓梯已經建完,其他消防設施缺失仍未檢查,後即向魏某等人報稱,萊德商廈整改已經完成。並以管片監督參謀的身份依照消防部門工作程序製作並報簽了《天津市公安局建築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致自始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的萊德商廈通過了消防驗收。
重大消防安全隱患
致火災後果嚴重擴大
2012年6月30日,萊德商廈發生重大火災事故,因存在上述重大消防安全隱患,導致火災後果嚴重擴大,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傷和經濟損失4926萬元的嚴重後果。
2012年11月20日,薊縣人民檢察院對萊德商廈火災所涉瀆職犯罪立案調查,並確定呂某系犯罪嫌疑人。2013年1月5日,呂某經傳喚到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呂某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在建築物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應對萊德商廈火災造成的重大損失負有責任,其行爲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剝奪其武警專業技術中校警銜。
宣判後,呂某不服,提起上訴。
市高院經審理認爲,呂某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嚴重不負責,在應當且能夠履行對萊德商廈的消防驗收及轄區監管職責時,不正確履行職務,在該商廈消防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即違規使用的情況下,漠視職責,監管缺失,並違規出具萊德商廈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對萊德商廈火災造成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負有責任,其行爲構成玩忽職守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予以懲處。另外,萊德商廈火災事故的發生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存在諸多因素,呂某在其職責範圍內負有相應責任。
綜上,市高院認定原審判決認定呂某犯玩忽職守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故駁回呂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