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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從2008年7月20日開始,天津市交管部門會同保險行業開始推行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機制,也就是俗稱的“事故快處”。6年多來,雖然越來越多的駕駛人在發生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後“事故快處”,但是卻依然有不少駕駛人明明應該撤離卻守着事故現場爭執不休,由此引發周邊道路交通擁堵。日前,交管部門重申,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駕駛人,將被處以200元罰款。
交管部門介紹,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無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只要車輛可以移動,無論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無爭議,當事人都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交管部門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3條第3款規定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的,依法一併進行處罰。而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也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先報警,然後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再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拒不撤離現場、造成道路堵塞的,交警到場後會同樣對其進行處罰。一是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二是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三是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四是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交管部門提示,爲避免事後發生爭議,當事人在自行撤離現場前應該固定相應證據,即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使用手機或相機等設備對事故現場從東、西、南、北4個方向分別拍照,確定事故地點、行車方向、事故車輛和車損部位等,並儘量用粉筆等標劃車輪等方式確定停車位置;事故雙方同時應互相查閱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互留聯繫方式,確認所固定的上述證據與即將訂立的賠償協議內容一致,然後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四種情況勿動現場
特別注意的是,具備以下4種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必須立即報警,且不能擅自撤離或破壞交通事故現場:一是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二是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三是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四是事故車輛不能自行移動的。交管部門表示,在這4種情況下,當事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交警不會對這些不撤離現場的情況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