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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來生活困難,卻稀裏糊塗地成了一家公司的法人和股東,這位女士也因此被取消了低保。近日,本市南開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公司系未經該女士許可,私自使用其身份註冊公司。鑑於侵權事實明顯,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姓名權,並確認原告不具有被告公司的股東身份。有了這個判決結果,該女士就可以申請恢復低保了。
陳女士(化名)的家庭生活不是很富裕,基本是靠有關部門給予的最低生活保障爲生。但讓她想不到的是,一天她的低保突然被取消了,原因是她成了某廣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一夜之間成了老闆,這讓陳女士哭笑不得,但這一變化的確影響到了她的生活。
幾經輾轉,陳女士找到了這家公司,要求他們停止侵犯自己的權利,該公司工作人員雖然口頭承諾抓緊變更,但後來只變更了法定代表人,而她仍然是公司“股東”。正因爲這個股東身份,她的低保待遇還是沒有恢復。爲了解決這個問題,陳女士將這家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犯其姓名權的行爲,依法確認她不是該公司的股東。被告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審中辯稱,公司法定代表人對陳女士所述的全部事情均不清楚。
在審理期間,法官查明,被告公司曾出具了證明,證明陳女士從未在公司擔任過法人職務,與該公司未有任何聯繫。對於取消低保的情況,查明的事實是,街道的證明是:陳女士是我社區居民,因在網上查出她有公司,低保已被停發、註銷。
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本案中,被告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先後使其成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其行爲屬於法律規定的侵犯公民姓名權的行爲,現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其姓名權的行爲,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原告主張確認“她不是被告公司的股東”,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及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可認定被告公司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中原告簽字均非其本人所寫,且原告亦舉證證明其家中生活困難,一直靠低保維持生活。原告的經濟情況與被告公司設立時,顯示的出資數額明顯不符。結合鑑定結論,可認定被告公司設立時,原告並未在相關文件上簽字確認,亦未實際出資,故可認定其不具備被告公司的股東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