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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這樣的宣傳用語,很多消費者都很熟悉。這個“清倉價”“最低價”,是真實的嗎?如果不是真的,上當後的消費者該怎麼辦?近日,消費者畢女士遭遇了這樣的消費騙局後,將標稱“全城最低價”蘋果6手機商家告到了法院,不但訴求退貨,而且要求貨款三倍的賠償。截至發稿前,記者獲悉,商家已經與畢女士達成和解,不但將手機退貨,還賠償畢女士兩倍賠償款計1.3萬餘元。
據瞭解,消費者畢女士到本市南京路上的一家大型商場購物,在“天語手機”專櫃前,豎有一個廣告牌,上面明確標明“蘋果6全系列三星NOTE4全城最低價”字樣。她信以爲真,購買蘋果6 PLUS手機一部,花費6799元。但是,當她隨後途經河川大廈電信手機賣場、聯通大廈手機賣場、大唐電信等處,入內查看手機價格,卻發現均不比該商場所出售的價格高,甚至聯通大廈處比投訴人的購買價格低了99元。畢女士認爲,該商場和天語專櫃所宣傳的“全城最低價”,純屬杜撰,是沒有任何數據支持的虛假宣傳。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中的規定,屬於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出售商品的欺詐消費者行爲。爲此,她依法起訴到和平區法院,要求商場退貨,並賠償價款的三倍即20397元。
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天津分所郭明律師指出,原先的《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於今年3月15日正式退出歷史舞臺,新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正式生效。該《辦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爲:……(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爲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爲的,屬於欺詐行爲。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爲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爲。據此,郭明律師認爲,該商場標稱“全城最低價”,不但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於違法,而且,因該宣傳內容對消費者進行誤導,侵害了消費者權益,按照新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應予賠償。
根據畢女士提供的相關視頻資料,記者看到,在該商場內的天語櫃檯前的宣傳牌上,的確標有“蘋果6全系列三星NOTE4全城最低價”等字樣。不過,當記者3月14日再次來到該專櫃時,發現該宣傳用語已經消失。不過,記者在濱江道、和平路和南京路上的其他商家處卻看到,“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宣傳用語屢見不鮮,且真僞難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