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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 訊 齊旻通訊員王欣鋼即時播報近日,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盜竊案提起公訴,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判處刑罰。
被告人李某,男,42歲,小學文化,無業。曾因販賣毒品罪、僞證罪、盜竊罪被兩次判刑,2013年7月刑滿釋放。2014年11月的一天下午4點多,被告人李某行至天津市火車站前廣場B出站口夾層處,將被害人劉某上衣左側口袋內的白色小米手機盜走,後將被盜手機變賣,得贓款700元,全部用於日常消費。經鑑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1200元。三天後,被告人李某再次來到天津市火車站,因形跡可疑被巡邏民警盤查,李某主動交代上述犯罪,公安機關將其抓獲歸案。贓物被公安機關收繳併發還被害人。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僅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後,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應視爲自動投案,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認定爲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河東區人民法院於近日判決李某犯盜竊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檢察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盜竊行爲害人害己,既侵佔他人財產,又使自己因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我們理應通過自身勞動換取合法報酬,而不應被一時貪慾迷惑,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