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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坐大巴去山東看房,路遇車禍構成五級傷殘。本市法院審理後判決,活動的組織者賠償41萬餘元。
一審法院查明,乳山公司與天津某公司於2007年4月9日簽訂《商品房代理銷售合同》及授權委託書,委託書載明:乳山公司委託天津某公司在天津地區銷售乳山公司在乳山市銀灘旅遊度假區的部分房產,乳山公司負責正式購房合同的簽訂、房款的收取。授權範圍:房屋銷售、廣告宣傳、組織客戶實地考察等。授權期限從2007年4月至2007年12月。張女士獲得“銀灘看房三日行”的信息後,向天津某公司交納58元費用,乘該公司指派的大客車前往乳山公司開發建設的“銀泰海景花園”看房。在當日22時46分,司機駕駛汽車在河北省鹽山縣205線超車時,與一輛汽車相撞。相撞後,大客車側翻橫滑,造成車上包括張女士在內26人死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司機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張女士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張女士被送往河北省鹽山醫院治療一天,後回津繼續治療,實際住院55天。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寫明,頜面部嚴重裂傷,左側顴弓、眼眶骨折,鼻骨骨折,面部異物等。經鑑定,其面部瘢痕已構成五級傷殘,雙瞼畸形已構成九級傷殘。在訴訟過程中,張女士不再要求雙方司機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爲,基於乳山公司與天津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代理銷售合同》及授權委託書,應認定該兩公司之間委託代理關係成立。天津某公司在乳山公司的授權範圍、期限內組織張女士等前往乳山公司開發建設的“銀泰海景花園”看房,是在實施代理行爲,在對外關係上,因該代理行爲而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乳山公司承擔。天津某公司作爲乳山公司的代理人,並非看房合同的當事人,在對外關係上不承擔責任,張女士依據合同關係要求天津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缺乏合法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令被告乳山公司賠償張女士各項損失41萬餘元。乳山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一中院經審理認爲,乳山公司與天津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代理銷售合同》及授權委託書約定,乳山公司負責房屋銷售、購房合同的簽訂、房款的收取,廣告宣傳,組織客戶實地考察等,天津某公司組織張女士等異地看房,一審法院根據上述事實認定乳山公司與天津某公司之間成立委託代理關係,乳山公司與看房人張女士之間成立異地看房合同關係,並無不當。在異地看房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乳山公司負有將看房人平安運送到目的地的人身安全保障義務,上述義務與客運合同中承運人負有的將旅客平安運送到目的地的人身安全保障義務相同。張女士在異地看房期間遭遇交通事故受傷是造成本案糾紛的原因,乳山公司對此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綜上,一中院駁回了乳山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了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