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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網於1月13日報道的“‘約會’日租房見財不留情”一案,日前由和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蘇某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19時許,青海省無業男青年蘇某與女青年趙某相約在本市和平區一日租房見面後,其持刀相威脅,劫取趙某iPhone5手機一部及iPad2平板電腦一部、44000日元(摺合人民幣2547元)、10美元(摺合人民幣61元)等物品,後逃離現場。蘇某隨後將手機、平板電腦變賣,日元送與他人。經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於2014年1月9日將蘇某抓獲。經蘇某交代,其還曾於2014年1月4日21時許,與女青年王某相約在本市南開區一日租房見面,後其持刀相威脅,劫取王某iPhone手機一部,後逃離現場。
結合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爲,被告人蘇某以暴力、脅迫的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應予懲處。考慮到被告人蘇某“先供後翻”,避重就輕,且未能退賠給被害人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可酌情從重處罰。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