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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民周女士:我想諮詢一下本市大病保險在報銷範圍和標準方面有哪些規定?
市人力社保局諮詢服務中心12333答覆:參加本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其患病住院(含門診特定疾病)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在政策範圍內,年度累計個人負擔金額,超過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過的部分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保障範圍。
目前,本市大病保險報銷標準爲:在一個年度內,參保人員患病住院(含門診特定疾病),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部分,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給付範圍。2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以下的,給付50%;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含)以下的,給付60%;20萬元以上至30萬元(含)以下的,給付70%。
此外,參加本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適用大病保險政策,參保人員按年度參加居民醫保後,無需另行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