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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時,往往面臨價格波動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強行平倉風險、合約到期風險、行權失敗風險、交收違約風險
期權是指交易雙方達成的關於未來買賣標的資產權利的合約。證監會提示,個人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時應注意六大風險,包括價格波動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強行平倉風險、合約到期風險、行權失敗風險、交收違約風險。
證監會指出,期權是具有槓桿性且較爲複雜的金融衍生產品,影響期權價格的因素也較多,有時會出現價格大幅波動,是投資者需要注意的重要風險之一。此外,期權合約有認購、認沽之分,有不同的到期月份,每個到期月份又有不同行權價的合約,數量衆多。部分合約會有成交量低、交易不活躍的問題,因此投資者在交易期權時需注意流動性風險。
關於強行平倉風險,即期權交易採用類似期貨的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每日收市後會按照合約結算價向期權義務方計算收取維持保證金,如果義務方保證金賬戶內的可用資金不足,就會被要求補交保證盤,若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且未自行平倉,就會被強行平倉。除上述情形外,投資者違規持倉超限時,如果未按規定自行平倉,也可能被強行平倉。
針對期權交易的合約到期風險,證監會表示,股票和ETF沒有到期日,投資者可以長期持有,不存在“過期作廢”問題。而期權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權合約又有不同的到期日。到期日當天,權利方要做好提出行權的準備,義務方要做好被行權的準備。一旦過了到期日,即使是對投資者有利的期權合約,如果沒有行權就會作廢,不再有任何價值,投資者衍生品合約賬戶內也不再顯示已過期的合約持倉。
此外,還有行權失敗風險和交收違約風險。行權失敗風險是指投資者在提出行權後如果沒有備齊足額的資金或證券,就會被判定爲行權失敗,無法行使期權合約賦予的權利,因此投資者需要對打算行權的合約事先做好資金和證券的準備。
交收違約風險指期權義務方無法在交收日備齊足額的資金或證券用於交收履約,就會被判定爲違約。正常情況下期權義務方違約的,可能會面臨罰金、限制交易權限等處罰措施,因此投資者需要對違約風險及其後果有充分的認識和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