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京華時報訊(記者楊鳳臨)65歲的老婦李某先後被兩輛車撞上並碾軋致死,首車逃逸。李某的親屬將第二輛車的肇事司機張某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賠償36萬元。昨天,記者從房山法院獲悉,法院一審判決張某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原告15萬元,剩餘21萬由保險公司賠付。
去年6月26日晚,一輛小轎車由北向南行至房山區房易路南韓繼村路口時,將65歲的行人李某撞倒,事發後,小轎車逃逸,現場只留下了一個後視鏡。隨後,張某駕駛小轎車由北向南駛來,當他看到倒地的李某時立即剎車,但車的底部還是將李某在路面上拖帶了一段。巡邏警車趕到現場後確認李某已死亡。
交管部門認定,逃逸的小轎車駕駛人負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李某無責任。
“目前找不到第一輛車,我們只能起訴張某了”。事後,李某的兩個兒子將未逃逸的張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36萬。據瞭解,張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10萬元,且事故發生於保險期內。
法庭上,張某拒絕賠償,“明明是兩輛車肇事,爲何只告我一人?而且我一個人的撞擊不可能造成李某死亡。”張某隻同意在交通隊認定的責任比例內賠償合理損失。保險公司認爲,原告合理損失應先由首輛肇事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不能因找不到第一輛肇事車就不讓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爲,逃逸車司機與張某分別對李某實施侵權行爲,每人的行爲都足以造成李某死亡,故逃逸車司機與被告張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釋案
審理此案的法官隗愛卿表示,法律規定連帶責任的一個重要目的是爲了補償救濟被侵權人,在一些共同侵權人沒有能力賠償或無法找到時,受害方起訴其中部分侵權人,可以儘快得到賠償。但前提是,要確定這些侵權人的行爲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損失。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