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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樑振英5日發表聲明,重申他4日在“基本法頒佈25週年研討會”致辭時指出,在基本法草擬期間,1988年的徵求意見稿羅列了五個行政長官產生方案,在兩個普選行政長官方案中,都沒有公民提名。
樑振英表示,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樑振英在聲明中指出,如果有人說,當年草擬基本法時也曾經提出“公民提名”,這恰恰說明“公民提名”和“提名委員會提名”是兩個根本不同的概念,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廣泛諮詢後,最後把“提名委員會提名”寫入基本法。
樑振英還說,去年有立法會議員堅持普選行政長官,“公民提名”必不可少。如果這些議員今日仍然繼續堅持“公民提名”,就是明知違反基本法而爲之,結果只會剝奪香港人在2017年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