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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二十)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達標狀況。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制定達標方案,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匯水範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佈。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採取區域限批等措施。(環境保護部牽頭,水利部參與)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範圍。選擇對水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總氮、總磷、重金屬等污染物,研究納入流域、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體系。(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十二)嚴格環境風險控制。防範環境風險。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2017年底前公佈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並逐步淘汰替代。(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計生委、安全監管總局等參與)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佈預警信息。(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許可。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2015年底前,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及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地區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他污染源於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保護部負責)
加強許可證管理。以改善水質、防範環境風險爲目標,將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範圍。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強化海上排污監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許可證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環境保護部牽頭,海洋局參與)
八、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二十四)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地級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自2018年起,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規範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築和排污口。單一水源供水的地級及以上城市應於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前。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採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加油站地下油罐應於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爲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報廢礦井、鑽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公佈京津冀等區域內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衆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開展修復試點。(環境保護部牽頭,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商務部等參與)
(二十五)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編制實施七大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系。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重金屬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物採取針對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匯入富營養化湖庫的河流應實施總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長江、珠江總體水質達到優良,松花江、黃河、淮河、遼河在輕度污染基礎上進一步改善,海河污染程度得到緩解。三峽庫區水質保持良好,南水北調、引灤入津等調水工程確保水質安全。太湖、巢湖、滇池富營養化水平有所好轉。白洋澱、烏樑素海、呼倫湖、艾比湖等湖泊污染程度減輕。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環境風險高的地區,應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範圍。(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對江河源頭及現狀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的江河湖庫開展生態環境安全評估,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東江、灤河、千島湖、南四湖等流域於2017年底前完成。浙閩片河流、西南諸河、西北諸河及跨界水體水質保持穩定。(環境保護部牽頭,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林業局等參與)
(二十六)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實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點整治黃河口、長江口、閩江口、珠江口、遼東灣、渤海灣、膠州灣、杭州灣、北部灣等河口海灣污染。沿海地級及以上城市實施總氮排放總量控制。研究建立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規範入海排污口設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沿海省(區、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於V類的水體。提高涉海項目准入門檻。(環境保護部、海洋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等參與)
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在重點河湖及近岸海域劃定限制養殖區。實施水產養殖池塘、近海養殖網箱標準化改造,鼓勵有條件的漁業企業開展海洋離岸養殖和集約化養殖。積極推廣人工配合飼料,逐步減少冰鮮雜魚飼料使用。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範、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開展專項整治。到2015年,海水養殖面積控制在220萬公頃左右。(農業部負責)
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體。採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佈治理情況。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應於2015年底前完成水體排查,公佈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於2017年底前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於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要於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十八)保護水和溼地生態系統。加強河湖水生態保護,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禁止侵佔自然溼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佔的要限期予以恢復。強化水源涵養林建設與保護,開展溼地保護與修復,加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溼力度。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2017年底前,制定實施七大重點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環境保護部、林業局牽頭,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保護海洋生態。加大紅樹林、珊瑚礁、海草牀等濱海溼地、河口和海灣典型生態系統,以及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漁業水域的保護力度,實施增殖放流,建設人工魚礁。開展海洋生態補償及賠償等研究,實施海洋生態修復。認真執行圍填海管制計劃,嚴格圍填海管理和監督,重點海灣、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衝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及預留區、重點河口區域、重要濱海溼地區域、重要砂質岸線及沙源保護海域、特殊保護海島及重要漁業海域禁止實施圍填海,生態脆弱敏感區、自淨能力差的海域嚴格限制圍填海。嚴肅查處違法圍填海行爲,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將自然海岸線保護納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績考覈。到2020年,全國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35%(不包括海島岸線)。(環境保護部、海洋局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林業局等參與)
九、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
(二十九)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實施本行動計劃的主體,要於2015年底前分別制定並公佈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要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各省(區、市)工作方案報國務院備案。(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三十)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環境保護部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及時向國務院報告。(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三十一)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範等責任。中央企業和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要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環境保護部牽頭,國資委參與)
(三十二)嚴格目標任務考覈。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切實落實“一崗雙責”。每年分流域、分區域、分海域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覈,考覈結果向社會公佈,並作爲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覈評價的重要依據。(環境保護部牽頭,中央組織部參與)
將考覈結果作爲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對未通過年度考覈的,要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僞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後果的領導幹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環境保護部牽頭,監察部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