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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律中有關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作出修改
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的“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修改爲:“企業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覈批准。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
(二)將第十二條中的“設立拍賣企業”修改爲“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
(三)將第六十條中的“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修改爲“未經許可從事拍賣業務的”。
(四)刪去第六十八條。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十條第二款中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修改爲“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二)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爲:“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二)刪去第五十一條中的“申請人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三)刪去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中的“並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作出修改
(一)第十七條增加一項,作爲第一項:“(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
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作出修改
將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爲:“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