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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4月24日電(記者樊江濤)農業部網站今天發佈了由農業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下發的《關於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記者注意到,該《意見》從加強規範管理、健全風險防範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等方面爲工商資本租賃農地套上“緊箍”。
4月上旬,中國青年報記者在河北省邢臺市、邯鄲市農村採訪時發現,多地出現土地流轉“毀約棄耕”現象——去年剛和農民簽訂了5年、10年“包地合同”,今年土地流轉者就單方面解除合同,強行退回耕地。由於“毀約棄耕”所涉面積動輒上千畝,涉及農戶衆多,在當地無異於一次小型“地震”。有專家分析指出,如今高發的“毀約棄耕”現象,正是近年資本下鄉種地過程中暴露出的“有實力爭地、沒能力種田”所致。更有專家在全國調研後發現:工商企業流轉土地後非糧化比例高得驚人;資本下鄉種田成功的例子很少能見到;出現下鄉資本和農民爭田種。(見本報4月20日報道《資本下鄉:有實力爭地,沒能力種田——冀南農村土地流轉“毀約棄耕”現象調查》)
“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以推進農業現代化的名義搞資本下鄉‘大躍進’,出現了一系列問題。”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賀雪峯指出,日前四部門聯合下發的《意見》正是對這一態勢的“系統糾偏”。
《意見》指出:近年來,在農村土地流轉中,工商資本下鄉租賃農地呈加快發展態勢。一方面,工商資本進入農業,可以帶來資金、技術和先進經營模式,加快傳統農業改造和現代農業建設;但另一方面,工商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地,容易擠佔農民就業空間,加劇耕地“非糧化”“非農化”傾向,存在不少風險隱患。中央對此高度重視,明確要求在農村土地流轉中不能搞“大躍進”,不能搞強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揮。
《意見》要求,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要有嚴格門檻,各地要按照中央關於對工商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有明確上限控制的要求,制定相應控制標準。對租賃期限,一律不得超過二輪承包剩餘時間;對租賃面積,首次租賃面積一律不得超過本級規定的規模上限,確有良好經營業績的,經批准可進一步擴大租賃規模。要按照工商資本租地面積的多少,以鄉鎮、縣(市)爲主建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分級備案制度,掌握工商資本租地情況,以利更好實施監督。
《意見》重申租賃的耕地只能搞農業,不能改變用途。對失信租賃農地企業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並啓動聯合懲戒機制。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對租賃農地利用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合同約定的,流出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解除農地租賃合同,並要求賠償。
同時,《意見》強調要保證農民利益。嚴禁工商資本借政府或基層組織通過下指標、定任務等方式強迫農戶流轉農地,凡是整村整組流轉的,必須經全體農戶書面委託,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工商資本租賃農地應先付租金、後用地。各地可按照流入方繳納爲主、政府適當補助的原則,建立健全租賃農地風險保障金制度,用於防範承包農戶權益受損。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