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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天津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按照最高法印發的意見,5月1日起,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審查制變爲立案登記制,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從源頭上解決“立案難”問題。
變實質審查爲形式審查
據瞭解,以立案登記製取代立案審查制,並不意味着絕對沒有審查。立案審查制下的審查爲實質審查,要求當事人在立案前提供充分的證據,有時甚至要求達到能夠勝訴的證明標準。而立案登記制下的審查爲形式審查,即主要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當事人只需提交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的“立案條件”(如當事人爲直接利害關係人、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等)即可登記立案。但也不是不要求提交證據,只是立案階段不對證據進行實質審查。
登記立案也有範圍
“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前提也是依法,並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記立案,這是需要特別強調的一點。”高院的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根據相關規定,登記立案針對的是當事人向一審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初次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等案件。對於上訴、申請再審、刑事申訴、執行復議和國家賠償申訴案件立案,按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執行,不適用登記立案的規定。
此外,對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不在登記立案範圍之內。
出實招杜絕“久拖不立”
自5月1日起,老百姓到法院起訴、自訴或者申請強制執行、國家賠償,法院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接收訴狀後,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當事人提交的訴狀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會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將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訴案件將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從而避免出現“久拖不立”的問題。爲給當事人行使訴權提供便利,全市法院還將陸續開展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迴立案等訴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