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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截至去年年底,本市機動車保有量已突破280萬輛,而道路停車泊位卻只有2萬多個,停車難題顯而易見。爲加強機動車停車管理,規範停車秩序,提升停車服務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昨日,新的《天津市機動車管理辦法》發佈。
智能管理實時公佈泊位信息
今後,本市將建立統一的機動車智能停車管理系統,對停車泊位進行編號,對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信息實行動態管理,並實時公佈停車泊位的分佈位置、使用狀況等情況。《辦法》規定,新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規範配建停車場。不按照標準或者不符合相關設計規範配建停車場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已建成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停車泊位不足的,應及時改建或者擴建。
道路停車私設地鎖最高罰千元
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施劃道路停車泊位,並規定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已建成的機動車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擅自施劃或撤除道路停車泊位、在道路停車泊位內設置障礙阻止停車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每一泊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私自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迅速恢復交通,並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小區停車泊位車庫不得閒置
居住區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停車泊位、停車庫,應當滿足本居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不得閒置。公共建築、商業街區配建的公共停車場應當全天向社會開放。居住區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停車泊位、停車庫閒置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每一閒置泊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公共建築、商業街區配建的公共停車場未全天向社會開放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收費管理沒發票可拒付停車費
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公佈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制定停放車輛、安全防範、消防等管理制度;配置完備的照明、計時收費設備,保證停車設施正常運行;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按照市發展改革部門覈准的價格收費,使用專用發票;工作人員佩戴服務牌證;不得在機動車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安全停放的經營活動;達到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保證乾淨整潔。未按規定的標準收費、未佩戴服務牌證、不使用專用發票的,駕駛人可拒付停車費。
收費標準不同區域時間有別
根據《辦法》規定,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區別不同區域、不同停車時間,並按照中心城區停車收費高於邊緣城區停車收費、同一區域道路停車泊位收費高於機動車停車場停車收費的原則,確定停車收費標準。停車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