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近日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二審,此次修訂草案中增加了支持、督促家庭養老的相關規定——“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老年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該條例一旦通過,今後子女平時要以工作忙爲由無暇贍養照看老人,用人單位要督促該員工“盡孝”。(5月12日《新聞晨報》)
養老盡孝,素來不僅僅是“家事”,而是全社會的事。比如,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規定:不常回家看看老人,違法!不少地方規定:官員不孝,提拔時“一票否決”。尤其是,我國刑法還規定有“虐待罪”和“遺棄罪”,依法保護老人合法權益。如今,上海市擬明文規定,兒女不孝,單位督促員工盡孝——在我國老齡化加劇的今天,此法規無疑爲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錦上添花”。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僅靠贍養人、扶養人的道德自覺不行,僅靠社會輿論譴責不行,僅靠婦聯的調解、法院的判決也不行,而是需要多管齊下,發揮各種基層組織的作用,尤其是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更應該督促員工“盡孝”——單位督促的作用事半功倍,原因在於,個別不孝之人,可能不在乎社會輿論,但是在乎單位領導和同事對他的評價,更何況,單位對他的工資、晉升等有直接的制約。
強調養老盡孝素來不僅僅是“家事”,還在於,養老,除了子女要盡孝,各級地方政府也應該有所作爲。
反觀現實,近十年來,全國老年人口增速加快,已從2004年的1.43億人增長到2014年的2.12億人,佔全國人口的15.5%。預計到2023年,我國的老年人口將達到3億人,2033年將超過4億人。但截至今年3月底,我國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牀位27.5張,不少城市的養老院牀位都排到了多年以後,社會養老缺口巨大。但在西方一些國家,養老院等社會保障的框架比較完善,老人即便不用依靠兒女也能生活。
而且,世界不少國家的養老模式是以“居家養老”爲主,但他們的地方政府不是旁觀者,而是參與者。比如,在新加坡,老年人不僅不是家庭的負擔,相反還是家庭的寶貴財富,因爲與父母同住能獲津貼。在韓國,則制定了細緻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家庭養老,如對於贍養老人5年以上的三代同堂家庭,在繼承遺產時給予稅收額90%的減免。在美國,則規定美國:贍養老人少繳稅等等
“居家養老”也是我國流行的一種養老方式,但地方政府在這方面所發揮的作用過於式微,甚至說幾無作爲。所以,子女是否養老盡孝,往往憑靠個人的道德自覺,抑或是相關部門的“督促“或調解,而不是看得見、摸得着實實在在的政策扶持和優惠,這勢必不能更好地挖掘我國公衆的善意本性,而主動去養老盡孝。
可見,讓更多的子女養老盡孝,社會要有所作爲,督促他們盡孝;同時,各級地方政府也要有所爲,如通過津貼補助和稅收優惠等措施,引導更多的子女選擇與老人共同生活,養老盡孝。只有多管齊下,共同有爲,才能讓社會更加和諧,夕陽更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