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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訊齊旻即時播報天津市一男子欲合夥開超市,因資金不足,竟打起挪用單位貨款的主意。日前,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對這起挪用資金案提起公訴,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判處刑罰。
家住本市西青區的被告人李某今年27歲,是開發區某行銷有限公司業務員。2010年至2012年11月期間,李某利用爲單位收取貨款的職務便利,挪用其管理的從兩家超市結回的貨款十餘萬元用於與朋友合夥開超市,卻因經營不善而賠錢了。2012年12月,李某公司經理在覈查貨款時發現,李某負責的超市大部分貨款已經交給李某,但李某沒有交回公司。經過對賬,李某還差151881.57元貨款,但是無法與李某取得聯繫。2013年3月,該公司報警,公安機關聯繫到李某家屬,其母親於2014年2月將李某帶到公安河東分局經偵支隊投案。近日,河東區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涉案贓款依法繼續予以追繳。
檢察官提示廣大市民,公私財物應當嚴格區分,切勿心存僥倖心理企圖挪用或侵佔公家財產,該行爲嚴重影響市場經濟秩序,法律必將嚴懲不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