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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5月14日電(記者華春雨)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標誌着“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概念正式退出歷史舞臺。專家表示,這也意味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曾經長期存在、亟待清理規範的“偏門”被堵住。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爲。簡而言之,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人的一種管理行爲。
而非行政許可的概念,則來源於國務院辦公廳2004年8月印發的《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該文件使用了“非行政許可”這個名稱,依據文件所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當時主要是政府內部管理事項。
不過,隨着時間推移,一些政府部門通過部門規章、紅頭文件等形式,先後設定了一批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這類事項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卻具有行政許可性質。
國務院審改辦新聞發言人李章澤表示,與行政許可相比,這些非行政許可主要有兩個特點:一是設立的依據層次比較低;二是設立的程序不規範、不嚴格。
“比較普遍的情況是,部門走走內部程序,發個紅頭文件,就搞了個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李章澤說,“在這種情況下,非行政許可越來越成爲面目不清的‘灰色地帶’,大量邊減邊增的行政審批事項就是從這個‘灰色地帶’冒出來的。”
黨的十八大以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深化,中央提出了一系列簡政放權的重大舉措,大大激發了市場活力,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
另一方面,設立依據不清、設立程序不嚴的非行政許可事項存在,直接導致很多不規範的行政行爲,甚至成爲滋生腐敗的土壤,有悖於依法治國的總體方略,在政府行爲中是一個迫切需要清理和規範的“偏門”。
專家表示,以前我們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時會出現“回潮”和邊減邊增的現象,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有的部門在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之外自行設定了一些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因爲行政許可的設定規定得很嚴格,新設行政許可不是容易的事情,一些部門就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現在我們下決心把這個‘偏門’堵住。”李章澤說。
根據國務院此次印發的決定,在前期大幅減少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又有4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被取消,84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爲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今後將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
李章澤表示,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不一定對每一個人有直接的影響,但民之所望就是施政所向,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就是爲民簡政放權,讓社會公衆更多感受到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效。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