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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5年4月1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將自2015年5月21日起開始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4日公佈的《天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同時廢止。那麼,新辦法到底有哪些變化呢?
●管理部門變了
與原規定中停車場管理由多個職能部門按照規劃、建設、使用等不同分工進行管理相比,《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公安交管、市場監管、市容園林、國土房管、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工作。
根據第六條規定,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實施屬地管理,具體職責包括:根據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組織建設公共停車場;組織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停車泊位是否收費,以及道路停車泊位和機動車停車場的收費區域類別等。
●停車泊位經營權招標
《辦法》明確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未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佈將被處罰。
根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向社會公開,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應當明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容園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道路停車泊位狀況每年評估一次,根據城市發展狀況,適時增減道路停車泊位,並向社會公開。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應當通過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確定經營者。招標或者拍賣的收入專項用於公共停車場的建設、道路停車泊位佔用道路的日常維護和修繕、停車智能化建設,不得挪作他用,並定期向社會公開。
●停車場管理更嚴格
根據《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與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的經營者簽訂協議。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的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人民政府終止協議:多次發生服務質量糾紛,影響惡劣的;未按原承諾標準提供服務的;未按期足額繳納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費用的;擅自轉租轉包、掛靠經營的;實施違法行爲,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道路設施維護及掘路修復施工的;雙方約定的其他可以終止協議的行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建立智能停車管理系統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本市建立統一的機動車智能停車管理系統,對停車泊位進行編號,對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信息實行動態管理,並實時公佈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分佈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情況。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居住區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停車泊位、停車庫,應當滿足本居住區內業主的停車需求,不得閒置。公共建築、商業街區配建的公共停車場應當全天向社會開放。
●沒發票可拒付停車費
根據《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公佈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按照市發展改革部門覈准的價格收費,使用專用發票;工作人員佩戴服務牌證;不得在機動車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安全停放的經營活動等。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的標準收費、未佩戴服務牌證、不使用專用發票的,停放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可以拒付停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