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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海寧一起因“斑馬線前禮讓行人”引發的“民告官”案件,引起了廣泛關注。
海寧市民貝先生因爲沒有在斑馬線前停車讓人,被海寧交警大隊處罰。對此,貝先生表示不服。而“禮讓行人”該如何禮讓?市民對此規定又持什麼態度?記者進行了採訪。
今年1月31日,35歲的貝先生駕駛私家車途經海寧市西山路口,因未停車禮讓斑馬線上的行人被交警攔下,並被處以罰款100元與計3分的處罰。
而貝先生拒絕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字確認,在向海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結果不滿意的情況下,將海寧交警大隊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該處罰決定,並要求交警大隊公開賠禮道歉。
5月19日,海寧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案件。交警方面的態度立足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以及第90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法條之所以規定不是減速讓行,而是停車讓行。就是即使行人停下來了,駕駛員也應該停車讓他先走。否則你光減速,作爲行人也很難判斷該不該通過。視頻上,行人是被迫停下來了,沒有一個人會把自己的生命權、健康權,置身在車流當中。”交警方表示。
貝先生在庭上表示“沒有停車是因爲行人主動避讓,而且在通過路口時也做到了減速慢行,不存在未禮讓行人的行爲”。
針對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貝先生認爲:“第一個是遇行人正在通行人行橫道,什麼叫正在通過?如果行人正好停在那邊,停着讓我先通過的,那他就不是正在通過。第二個是應當停車讓行,不是必須停車讓行。”
對於此案中的各方觀點,記者在杭州市文二、文三路的交通繁忙路段對路人和司機進行了隨機採訪。大家在認可“斑馬線前禮讓行人”這一規定的同時,也有市民提出該規定還需進一步細化。
“我對交警的處罰持支持態度,文明社會還是需要法律來保證的,交警從嚴執法可以從一定程度上規範機動車的不文明行爲,形成‘文明讓行’的良好風尚。”市民張小姐表示。
一些車主在對“斑馬線前禮讓行人”表示贊同的同時,也表示有些行人和電瓶車橫衝直撞同樣給他們造成很大困擾。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