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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6歲男童在幼兒園碰傷頭部,孩子自述是被兩名同學惡作劇拉開凳子所致,家長據此狀告幼兒園、“肇事”同學及其父母,索賠經濟損失。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無法提交證據證實傷情繫同學所致,故被告同學及其家長不承擔責任,被告幼兒園對原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全部責任,遂判決被告幼兒園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700餘元。
據丁丁媽媽稱,2013年11月12日8時,6歲的丁丁在幼兒園教室內吃早餐時,同班同學東東、辰辰故意將丁丁座椅拉開,在場多名老師沒有發現並及時制止兩個孩子的行爲,致丁丁摔倒碰傷頭部。經診斷,丁丁傷勢爲頭外傷、頭皮血腫等症。事發後,丁丁媽媽認爲,東東和辰辰的行爲致丁丁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兩個孩子的父母應作爲共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幼兒園對丁丁未盡到監護義務,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爲此,起訴要求上述七被告賠償丁丁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900元。
訴訟中,被告東東的父母辯稱,沒有看到事故發生的經過,只是按照規定的時間把孩子送到幼兒園,據孩子描述,當時是幫忙搬凳子,但孩子描述得不清楚,具體經過也不清楚,故不同意原告的訴求。被告辰辰的父母也提出,原告未舉證證明系辰辰拿開凳子,不同意原告的訴求。被告幼兒園則表示,認可丁丁在幼兒園摔倒的事實,但事發時有兩名老師在場,符合幼兒園的相關規定,且幼兒園盡到了安全管理義務,爲此,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
結合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爲,本案中原告丁丁之法定代理人雖稱在幼兒園摔傷系被告東東、辰辰拉凳子的行爲導致,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被告東東、辰辰的法定代理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丁丁作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就餐期間,被告幼兒園應對原告盡到安全保障和保護義務,但該幼兒園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盡到上述義務,也未舉證證明原告的損害後果另有其他責任主體,故被告幼兒園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律鏈接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