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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結束的高考再曝舞弊案,江西等地發現有組織的規模性替考作弊,“作弊入刑”的輿論呼聲也隨之高漲。正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就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進行二審。在草案一審稿增設專門條款懲處考試作弊行爲的基礎上,二審稿對相關條款作出進一步完善。
專家表示,對考試作弊行爲堅決予以刑事打擊,體現出維護社會誠信和保護公平競爭的強烈價值指向。
對考試作弊或將由行政處罰上升爲刑事處罰
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2014年的河南杞縣替考案、2008年的甘肅天水替考案……近年來,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國家考試屢屢曝出“舞弊門”。僅去年的河南高考替考案,就查實違規違紀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
有組織、成規模的舞弊事件爲何屢禁不止?
“雖然國家明令禁止考試作弊,但由於刑法沒有相關條款,僅對當事人作行政處罰,顯得‘高舉輕罰’”。吉林大學法學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鄭軍男指出,以替考爲例,目前的處罰依據主要是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在校生做“槍手”,將被所在學校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做“槍手”,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找人替考者考試成績作廢,1到3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其違法成本非常低。
根據草案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作弊組織者、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提供者、試題和答案提供者等,將面臨最高七年有期徒刑;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者,將被處以拘役或者管制。
“草案二審稿與一審稿一致,明確將考試作弊行爲予以刑事處罰,與過去的行政處罰相比更加嚴厲。”鄭軍男認爲,這傳遞出一個明確信號,即考試作弊被認定爲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爲,國家將用最嚴厲的制裁措施——刑罰來予以懲處。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連寧說,草案提出對考試作弊的組織者、提供幫助者、替考者、被替考者等處以刑罰,他對此表示支持。
重點打擊幕後“推手”
草案二審稿明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與草案一審稿相比對,草案二審稿將“組織考生作弊”修改爲“組織作弊”。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指出,這意味着法律的適用和處罰範圍都將擴大。
據介紹,根據以往案例,組織作弊的行爲中不僅有組織考生作弊,還有組織考生家長或老師集體作弊。例如,內蒙古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近日公佈,今年已查實1512名從河北等地“移民”到內蒙古的高考考生,其中相當一部分由考生家長親自運作。
“如果單純對‘組織考生作弊’進行處罰,那麼此條文適用範圍比較狹窄;但調整爲‘組織作弊’後,能將更多與組織作弊有關的羣體囊括其中。”鄭軍男說。
此外,對作弊器材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罪名入刑,此罪的法定刑僅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草案二審稿中,爲他人實施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懲罰力度明顯提升。
專家呼籲對考試作弊全鏈條打擊
在近年來曝光的考試舞弊案中,幾乎都出現了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與作弊團伙相互串通的問題。但從處理結果看,這些“內鬼”大多是黨紀政紀處理,入刑者較少,且量刑偏低。
專家表示,由於刑法中沒有專門的適用法條,以往對待考試舞弊案中的職務犯罪,多以“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罪”或“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等罪名入刑。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由於具體案情與罪名的契合度不盡相同,司法部門的定性也不盡一致,在法條的適用上時常“捉襟見肘”。
以曾引發輿論轟動的甘肅天水高考替考案爲例,2009年底,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麥積公安分局東岔派出所所長侯兆鵬因違法爲山東考生辦理假戶籍、假身份證,被判定構成濫用職權罪,但鑑於其犯罪情節輕微,被免予刑事處罰。
另據介紹,目前對作弊問題的查處大多由教育行政部門主導,但面對系統的“內鬼”時,個別地方的主管部門難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以簡單的黨紀政紀處罰代替刑罰。
根據草案二審稿,爲他人作弊提供幫助的,將被處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鄭軍男表示,草案對“提供幫助者”的強調,意味着只要爲作弊者提供幫助,無論其身份爲何都將構成犯罪,處理此類犯罪或將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隨着作弊的現代化水平越來越高,組織化、集團化、鏈條化的特徵越來越明顯,參與者動輒十幾人、幾十人,並且分工明確、環環相扣。”李連寧表示,那些爲實施作弊而租房租車、發送材料、傳輸相關物品的人也不能漏掉。他建議草案作出進一步修改,明確將參與考試作弊人員“全鏈條、全環節”地納入刑事打擊範圍。
鄭軍男認爲,預防打擊考試作弊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要與其他措施協調配合方能收到更好效果。“刑法作爲法律體系的最後一道防線,要以‘是否必要’爲適用前提,否則可能導致刑罰濫用。”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提出,應當不斷增強各類國家考試的規範化、專業化建設;在“考試作弊入刑”之外,建議制定相應的考試法,不斷提升國家考試的法治水平。